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發布機構: 大埔縣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1-28
名  稱: 大埔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埔縣閑置校園校舍管理和處置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1-01-28
文  號: 埔府〔2021〕7號

埔府〔2021〕7號


大埔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埔縣閑置校園

校舍管理和處置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豐溪林場,縣有關單位:

  《大埔縣閑置校園校舍管理和處置辦法》已經2021年1月7日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教育局反映。

   

   

   

  大埔縣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8日

   

   

   

大埔縣閑置校園校舍管理和處置辦法

   

  隨著中小學校布局調整及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我縣一些農村中小學校因布局不合理被撤並或自然停辦,導致部分校園校舍出現閑置現象。為進一步加強我縣閑置校園校舍的動態管理,盤活閑置資源,提高資產使用效益,根據《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加強農村中小學幼兒園閑置校舍管理的指導意見》(粵教財〔2017〕3號)等文件精神,特製定本辦法。

  一、閑置校園校舍範圍

  閑置校園校舍是指公辦農村中小學校(含幼兒園)因學齡人口流動造成生源流失或在布局調整中,已撤並停辦的所有校園校舍,包括校園土地、建築物及附屬設施(包括華僑、社會力量及村集體捐資、捐贈等形式興建的)等不動產。

  二、閑置校園校舍管理和處置原則

  (一)明確管理主體。閑置校園校舍屬國有資產,未經教育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縣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處置閑置校園校舍,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縣政府指定縣教育局為閑置校園校舍的管理部門。農村中學的閑置校園校舍由縣教育局或並入學校直接管理,農村小學、幼兒園的閑置校園校舍由所在鎮中心小學直接管理。

  (二)全麵清查造冊。縣教育局要會同各鎮(場)全麵排查閑置校園校舍情況,建立台賬,詳細登記閑置校園校舍的地理位置、用地來源、用地麵積、建築麵積和使用現狀等情況,做到一校一檔。要建立閑置校園校舍的定期巡查製度,及時掌握閑置校園校舍的現狀,對發現破壞和擅自改變閑置校園校舍用途的行為要及時製止,對出現安全隱患的校園校舍要及時維修維護,對年代已久、常年失修、並經相關部門鑒定確認為D級危房的要及時拆除,消除安全隱患。

  (三)依法確權辦證。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依規確認閑置校園校舍的權屬,辦理校園用地規劃手續,完善校舍建設工程規劃手續。對條件成熟、有盤活利用價值的閑置校園校舍優先進行確權辦證,縣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簡化手續、依法減免有關費用,按規定補辦有關權證,所需費用由縣財政統籌解決。

  (四)合理處置利用。要堅持依法依規的原則,嚴格遵守財政部《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規定,科學規劃、綜合利用,盤活閑置校園校舍,防止失管失修,確保中小學、幼兒園資產完整有效,發揮效益。要從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優化整合教育資源、積極發揮閑置校園校舍作用角度出發,在確保校園校舍不流失的前提下,對閑置的校園校舍進行處置、盤活。縣教育局、縣財政局要嚴格履行資產管理責任,避免片麵追求短期利益,草率處置校園校舍。

  三、閑置校園校舍處置方式

  根據合理、有效利用是最好保護的總體要求及國有資產管理等有關規定,全縣中小學閑置校園校舍由政府統籌,依法處置,確保教育資產不流失。處置利用的方式有調整、出借、出租、托管、劃撥、拆除等。為保障教育事業預留發展空間,對閑置校園校舍原則上不得進行資產處置,杜絕為追求短期利益而將閑置校園校舍拍賣等行為。

  (一)調整。教育係統內部調整使用,充分提高閑置校園校舍的利用率,將閑置校園校舍優先用於學前教育、職業教育、勤工儉學、實訓基地、教師周轉用房以及留守兒童活動室等公益性教育機構。

  (二)出借。在優先保障教育發展需要的前提下,閑置校園校舍可在不改變教育屬性、權屬關係的前提下,經縣教育局審核後報縣財政局審批,出借用於村級衛生、福利養老、文化、體育等公益性事業,但不得借給個人使用。縣教育局或負責管理的學校要與委托使用單位簽訂協議,明確相關權責,明確出借期限和使用單位應承擔的維修保養、安全管理責任以及如教育需要時無條件收回的約定等。根據《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加強農村中小學幼兒園閑置校舍管理的指導意見》第三條(三)規定,對外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

  (三)出租。明確無需用於教育事業或社會公益事業的閑置校園校舍,經縣教育局審核同意並報縣財政局審批同意後,可進行對外出租。縣教育局或負責管理的學校要與承租方簽訂租賃合同,明確相關權利和義務、出租期限和承租方應承擔維修保養、安全管理、恢複原狀、如教育需要應無條件收回的條件等。所得收益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上繳縣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縣財政將收繳的收益優先用於區域內教育事業或其他公益事業。對外出租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四)托管。對布局調整中因規模小、交通不便、無利用價值,明確教育暫不再使用且無租用、借用的閑置校園校舍,可由縣教育局或負責管理的學校委托當地村委會管理,並簽訂托管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防止失管失修。

  (五)劃撥。對確實無需用於教育事業,鎮、村或其他單位有使用需求的閑置校園校舍,可向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劃撥使用。由於劃撥改變教育使用性質,對由華僑、港澳台同胞捐資興建的校舍,應先征求捐贈人的意見,按《教育部、國務院僑辦關於在中小學布局調整中注意保護海外僑胞捐贈財產的意見》(教外僑〔2003〕55號)精神辦理。

  (六)拆除。對年代已久、常年失修、並經相關部門鑒定確認為D級危房的,按規定的審批程序組織實施拆除,消除安全隱患。

  四、閑置校園校舍處置程序

  閑置校園校舍處置應當嚴格履行申報審批手續。基本程序如下:

  (一)出借

  1.申請單位向直接管理單位遞交申請書並填寫《大埔縣中小學校閑置校園校舍出借申請表》,征求相關鎮人民政府意見後,報縣教育局審核後報縣財政局審批。

  2.經批準後,直接管理單位方可和使用方簽訂出借協議,並報縣教育局備案。

  (二)出租

  1.申請單位或個人向直接管理單位遞交申請書並填寫《大埔縣中小學校閑置校園校舍出租申請表》,征求相關鎮村意見後,送縣教育局審批調整用途。

  2.經縣教育局審批後,聘請第三方評估確定租賃價格,以第三方評估價進行公開招租,報縣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股)審批。

  3.經批準後方可簽訂租賃合同,並報教育局備案。

  4.未經批準,承租方一律不得轉租。

  (三)劃撥

  對確實無需用於教育事業,鎮、村或其他單位有劃撥使用需求的閑置校園校舍,申請單位可與直接管理單位進行溝通協商,並征求相關鎮、村意見,由所在鎮人民政府向縣人民政府提出劃撥申請。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後方可組織實施。在組織實施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有資產處置的有關規定,到縣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四)拆除

  直接管理學校向縣教育局提出拆除理由和訴求,由縣教育局向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進行實施拆除施工。

  五、其他

  (一)縣教育局要做好閑置校園校舍的日常監管工作,實時監控屬地閑置校園校舍使用狀況,動態掌握閑置校園校舍變動情況,健全完善閑置校園校舍排查、登記、處置、監管長效機製。

  (二)縣財政局要做好閑置校園校舍處置收入使用的管理監督。

  (三)縣審計局要做好審計監督工作,嚴格規範資產處置操作,禁止任意、違規、變相處置資產和隨意開支處置資金行為。

  (四)出租出借或托管的閑置校園校舍,不得作為養殖牲畜或作堆放易燃易爆、腐蝕物品的場所,不得將閑置校園校舍作為違法犯罪的場所。縣教育局每年應會同當地鎮政府對閑置校園校舍進行一次以上的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五)對侵占閑置校園校舍和阻撓處置閑置校園校舍的單位和個人,縣教育局應會同公安、司法、當地鎮人民政府依法進行處理,必要時可依法提起訴訟。

  (六)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原大埔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埔縣閑置校舍處置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埔府〔2013〕130號)、大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埔縣閑置校產管理和處置辦法的通知》(埔府辦〔2011〕74號)同時廢止。

  (七)本辦法由大埔縣教育局負責解釋。


政策解讀:《大埔縣閑置校園校舍管理和處置辦法》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