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發布機構: 成文日期: 2020-06-05
名  稱: 大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埔縣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0-06-05
文  號: 埔府辦〔2020〕18號

埔府辦〔2020〕18號


大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埔縣大中型

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豐溪林場,縣有關單位:

  《大埔縣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實施細則》已經2020年6月1日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水務局反映。


大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6月5日


大埔縣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

項目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管理,規範項目建設程序和行為,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關於印發〈廣東省水利廳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的管理辦法〉的通知》(粵水規範字〔2019〕2號)和《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美麗鄉村建設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梅市府函〔2018〕33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使用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包含直補資金和項目資金)、庫區基金、省屬水庫移民專項資金以及其他大中型水庫移民資金等投資實施的後期扶持項目。

  第三條項目管理工作包括開展項目入庫前期工作、設立與管理項目庫、編製項目計劃與申報審批、項目建設實施、竣工驗收、移交與管護、檔案管理及監督檢查等。

  第四條通過加強項目管理,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順利實施,達到改善移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水庫移民增收,建成一批美麗家園,提高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水平,實現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第五條項目實行政府領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製。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縣人民政府為責任主體,大埔縣移民工作局和大埔縣省屬水庫移民工作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項目管理工作。

  縣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負責組織項目入庫前期工作、項目入庫、計劃編製、實施、驗收、公示等管理工作;組織或配合上級主管部門開展的監測評估、稽察審計、績效評價、信息管理等工作;依據權限將年度項目計劃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章 項目前期工作

  第六條項目前期工作是指從建設項目立項申請到項目開工前所進行的一係列工作,包括:項目入庫前期工作、項目庫的設立、計劃編製與審批、項目采購服務等工作。

  結合移民意願,縣水庫移民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從經批準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項目中遴選項目,指導移民村或者項目實施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項目前期工作文件編製工作。

  項目分為基建類和非基建類。基建類分為較大規模基建類項目和小微基建類項目,單個項目投資額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200萬元人民幣)為較大規模基建類項目,單個項目投資額200萬元人民幣以下為小微基建類項目。較大規模基建類項目,實行項目建議書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並編製,報縣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審批;項目初步設計報告由縣水務局審批。小微基建類項目、非基建類項目由縣水務局直接審批建設方案或實施方案。

  第七條縣水庫移民管理機構負責按照同級財政項目庫管理要求組織設立項目庫,將完成入庫前期工作的項目納入項目庫管理,並報市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和縣水務局備案。

  第八條項目庫儲備項目應優先選擇人居環境整治及美麗家園建設、幫助移民發展生產促進增收和提升基本公共服務水平的項目;可將小額貸款貼息、投資補助、購買保險補助等移民群眾能夠直接受益的生產開發和民生保障項目納入項目庫。入庫項目應明確政策依據、立項論證、績效目標、任務清單、支出內容、資金需求、實施周期情況以及其他信息等。

  根據移民和移民村意願,各鎮於每年4月15日前上報計劃入庫項目,縣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在收到各鎮的入庫項目申報文件等相關資料後,組織相關人員實地勘察論證項目可行性,對論證合格的項目,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勘察設計,然後列入項目庫。入庫項目資金總額,應按前一年資金下達總額的1.2~1.5倍控製,每年入庫項目儲備工作應在當年9月底前完成。

  項目庫實行動態調整、滾動管理。延續性項目以及當年未安排資金的預算備選項目,可直接滾動作為下一年度預算備選項目。入庫後的項目,因原定政策已到期、發生變化、原定任務或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自身條件發生變化,無須再實施或無法再實施的,縣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應及時將其從項目庫中移除。

  單個項目可統籌使用多類別項目資金;未納入項目庫的項目,原則上不安排預算資金。

  第九條年度項目計劃所列項目應來源於項目庫。縣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根據年度下達資金總額,按照突出重點、輕重緩急的原則,在當年4月底前完成年度項目計劃編製,報縣政府審批。縣政府在10個工作日完成審批。

  因項目資金預算新增、調整、調劑或細化資金方案等原因,需要動態調整年度項目計劃時,應同步辦理年度項目計劃新增或調整。

  其他部門用於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建設的項目,從其行業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條項目的實施按照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根據實際情況,項目法人由縣移民管理機構組建,也可由縣移民管理機構委托鎮人民政府或所在移民村委會組建。

  第十一條對能核定到人的後期扶持直補資金,無須編報和審批直補資金發放計劃,由縣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按照經動態核定公示並批準後的移民後期扶持人口編製彙總名冊,報縣財政部門審核後支付,憑財政部門的撥付憑證和金融機構提供的付款到戶記錄清單入賬,確認支付到位。縣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將直補資金發放情況報市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和縣水務局備案。

  後期扶持直補資金不允許跨年度發放。不能核定到人的部分,納入項目資金統籌使用。

  第三章 項目實施與管理

  第十二條年度項目計劃一經批準,縣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應盡快組織項目實施,每季度向市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和縣水務局上報項目實施進度情況。項目的實施應嚴格按照已審批的前期工作文件執行,不得擅自調整規模、標準和內容。

  項目總概算確定後,以此為依據嚴格控製,不得超概算。項目實施過程中確需變更設計、調整概算的,應報原批複單位審批。

  第十三條在項目施工建設過程中,項目法人應加強對工程項目的質量管理,並接受政府質量監督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項目完工後,由項目法人向縣政府申請竣工驗收(小微基建類項目向縣水務局申請竣工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報市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備案。

  項目法人在項目完工後 1 個月內,應召集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鎮有關人員、村委會幹部和移民代表等人員進行完工驗收,並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財政結算審核相關資料報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五條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項目移交後的運行、管理和維護費用,由產權所有人負責。

  第十六條非工程類項目的實施、驗收、評估及移交按項目實施方案執行。

  第十七條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以項目為單位建立項目檔案,及時做好項目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和移交工作,縣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和歸檔管理。

  後期扶持直補資金發放完成後,由縣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將完整的資金發放名冊和銀行撥款記錄憑證建檔保存。

  第十八條項目前期工作經費按國家行業規定計費標準在年度項目計劃中安排。項目建設監理、建設管理費用按國家行業規定計費標準納入項目投資預算,在項目投資中列支。縣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所需的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經常性開支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四章 監督管理與信息公開

  第十九條縣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應加強對項目實施過程的監督和管理。對不按有關規範和要求施工造成質量問題的,應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責令項目法人和相關參建單位進行整改;對違規並拒不糾正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縣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應協助上級部門完成監測評估和績效評價工作,並組織開展轄區內的監測評估和績效評價工作,將監測評估和績效評價結果按時報告市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和縣水務局。

  第二十一條縣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應及時將項目庫中的項目信息錄入廣東水庫移民動態監管地理信息應用係統(以下簡稱應用係統);經審批的年度項目計劃,應在10個工作日內錄入應用係統;年度項目計劃實施完成後,應在30個工作日內在應用係統上填報項目完成情況。項目信息應通過網絡向水庫移民公開,接受監督。

  第二十二條項目實行公示製度。後期扶持直補資金發放、年度項目計劃實施情況等須在移民村顯著位置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7天。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小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1日。


  政策解讀:《大埔縣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實施細則》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