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753001/2025-00218 主題分類: 其他
發布機構: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成文日期: 2025-03-20
名  稱: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明確加裝專用煙道標準和程序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5-03-28
文  號: 梅市建字〔2025〕31號

梅市建字〔2025〕31號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明確加裝

專用煙道標準和程序的通知


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我市已設立餐飲場所的商住綜合樓和用於餐飲服務的建築物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而進行加裝專用煙道的行為,進一步減少油煙排放擾民,化解矛盾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規定,現就明確加裝專用煙道相關標準及程序通知如下:

  一、適用範圍

  本通知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已設立餐飲場所的商住綜合樓和用於餐飲服務的建築物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而進行加裝專用煙道的建設活動。

  二、加裝專用煙道標準

  加裝專用煙道應按現行的《飲食建築設計標準》(JGJ64-2017)、《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範》(HJ554-2010)、《關於執行<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範>有關事項的複函》(環函〔2010〕336號)和有關建築設計、結構安全、排煙通風、消防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等相關設計和驗收規範、標準的要求進行設計、施工和驗收。

  三、加裝專用煙道程序

  申請加裝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權屬單位或其授權的餐飲服務經營單位(以下統稱“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委托符合資質要求的設計、施工單位開展加裝專用煙道。鼓勵建設單位結合本商住樓餐飲服務場地統籌建設專用煙道。

  (一)加裝煙道設計。

  加裝專用煙道應按規定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涉及改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建設單位應將設計文件送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並取得審查合格證明文件。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應核實餐飲場所建築功能結構,加裝專用煙道應符合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相關要求。專用煙道油煙排放口設置高度及與周圍居民住宅樓等建築物距離控製應當符合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等要求。

  (二)加裝煙道施工許可手續辦理。

  加裝專用煙道開工前,建設單位應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調整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限額的通知》等要求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1.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以及建築麵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應當在開工前向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2.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或者建築麵積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但應在開工前向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告知加裝專用煙道情況。

  (三)加裝煙道施工。

  承擔餐飲業專用煙道加裝的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具備建築施工資質,並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過程應嚴格按照設計文件及相關標準規範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施工過程安全。

  (四)加裝煙道驗收。

  限額以上加裝專用煙道按照辦理施工許可工程組織竣工驗收並辦理備案手續。

  限額以下加裝專用煙道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會同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形成書麵記錄並留存檔案,並把驗收記錄報送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加裝專用煙道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四、其他

  (一)建設單位應當對是否需要加裝專用煙道進行自查,無法判斷加裝專用煙道是否符合規劃、環境保護等要求的,可以向自然資源部門、生態環境部門等相關部門谘詢。

  (二)加裝專用煙道附著於建築外立麵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規定在辦理加裝手續前,取得煙道加裝所在外立麵位置相關利害關係人同意加裝專用煙道意見書。

  (三)建設單位要加強對加裝專用煙道設計、采購和施工過程的質量安全控製和管理,督促施工單位嚴格按照設計文件、國家有關建築工程施工和驗收規範的要求組織施工和驗收,對發現的質量安全問題及時整改,切實保證加裝專用煙道的建設和使用安全。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對加裝專用煙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3月20日



文件解讀:《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明確加裝專用煙道標準和程序的通知》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