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753001/2024-00307 | 主題分類: | 財政、金融、審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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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梅州市農業農村局 梅州市財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19 | ||
名 稱: | 梅州市農業農村局 梅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梅州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先建後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 | 2024-04-23 | ||
文 號: | 梅市農農〔2024〕16號 |
梅市農農〔2024〕1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梅州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先建後補”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有問題,請徑向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反映。
梅州市農業農村局 梅州市財政局
2024年3月19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創新財政資金投入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高標準農田的建設與生產托管投入,規範高標準農田“先建後補”管理(以下簡稱“先建後補”),優化操作流程,根據《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4號)、《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2號)和《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粵財農〔2023〕9號)、《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於明確全省高標準農田建設省級以上財政補助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粵財農〔2023〕161號)等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先建後補”,是指項目申報主體按照批複的實施方案,用自籌資金先行建設高標準農田,竣工驗收合格後,對所建工程給予財政資金補助的行為。
第三條 “先建後補”項目按照“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由項目申報主體落實管護責任,保證工程在設計使用期限內正常運行。
第二章 實施主體及條件
第四條 “先建後補”實施主體包括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組織、農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上述經營主體應依法登記或者經有關部門認定,經營狀況和信用良好,具備必要的項目建設、資金籌措、經營管理能力。
第五條 擬實施項目優先選取申報主體已規模集約的流轉耕地。對同一區域未集約流轉的耕地(不超過20%),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其同步納入規劃建設。
第六條 擬建設項目區耕地應有水源保障,相對集中連片,單個項目建設規模原則上不低於500畝。受自然條件限製,達不到500畝或以上規模要求的,可在同一流域或灌區範圍內選擇麵積相對較大的幾個地塊作為一個項目區。
第七條 擬建設項目區域應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高標準農田新建和改造提升建設項目立項要求,並加強與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耕地保護專項規劃相銜接。禁止在嚴格管控類耕地,生態保護紅線內區域,退耕還林區,河流、湖泊、水庫水麵及其保護範圍等區域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
第八條 申報主體應按照國家、省關於農田建設項目實行集中統一管理體製要求,即“統一規劃布局、統一建設標準、統一組織實施、統一驗收評價、統一上圖入庫”等,規範項目管理,確保項目工程質量、進度、上圖入庫、檔案資料符合要求。項目原則上要在立項當年完工,完工半年內完成驗收。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予財政補助。
第九條 申報主體自籌資金不低於當年國家和省高標準農田建設畝均財政投資考核的最低標準。
第十條 申報主體須對所建成高標準農田進行生產托管運營,托管周期不低於10年,且原則上用於糧食作物生產,確保土地不撂荒。
第三章 實施內容
第十一條 “先建後補”項目按照“集中連片、規模建設”的原則,執行《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GB/T30600-2022),實行田、土、水、路、林、電、技、管綜合配套,重點在田塊整治、灌溉與排水、田間道路、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護、農田輸配電、農田地力提升等方麵加大建設管理,進行宜機化改造,有效提高耕地地力和質量。
第十二條 鼓勵開展宜機化、數字農田等高標準農田示範項目建設。結合本地農田實際,因地製宜,優化田塊布局,推動田塊小並大;探索低壓管道、噴微灌等新技術,采用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利用數字技術,融合農田建設、生產、管護一體,提高全要素生產效率,保證耕地質量長期定位監測,打造高標準宜機化、數字化農田示範項目。
第十三條 鼓勵“先建後補”項目推廣實施以工代賑,即項目施工時,能使用人工部分盡量雇用當地群眾參與建設。
第十四條 鼓勵支持“先建後補”項目實行“建管一體”模式,所涉及的土地集約、項目建設及建後管護主體為同一主體。
第十五條 鼓勵支持“先建後補”項目全麵開展建後生產托管工作,通過農技指導、田間管控、聯合種植等方式,進行糧食作物種植,提升種植積極性,確保土地持續、有效耕作。
第四章 建設程序
第十六條“先建後補”項目遵照執行《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的基礎上,按照“簡化程序、自願申報、依法施工、竣工驗收、信息公開”的程序進行建設。
第十七條 自願申報。申報主體向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立項申請,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對申報主體資格進行審查,並將審查情況在項目實施鎮、村進行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公示時間一般不少於5個工作日。經核查確認符合立項條件後,申報主體選擇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編製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初審後,報市級農業農村部門評審批複。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編製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報市彙總,由市報省審定。
第十八條 依法施工。申報主體根據批複的初步設計文件,將編製的工程預算報縣級財政部門評審,並根據預算評審定案結果,按照國家有關招標投標、政府采購、以工代賑等規定,選定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加快工程建設;組織當地群眾開展技能培訓,參與工程建設,加強質量監控,並按照財務規範建立資金支出台賬、勞務報酬發放台賬等,保留建設前、中、後全過程相關影像或文字、圖片等資料。設計方案確需變更的,應按規定履行變更審批手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選定監理單位監督實施。
第十九條 竣工驗收。“先建後補”項目工程完工後,申報主體根據《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辦法》等相關規定,向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申請項目驗收。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委托有相關資質的技術單位對工程數量和質量進行全麵複核、或抽檢,組織編製耕地質量等級評定材料。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發展改革、自然資源、水務等相關部門及相關行業專家成立初步驗收小組進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後,向市級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市級農業農村部門組建驗收組,抽取農田水利、農業、財務等方麵專家對項目進行全麵驗收,驗收合格且最終確認驗收存在問題整改到位的,及時對項目作出通過驗收的批複,出具項目竣工驗收報告和核發農業農村部統一格式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書。同時報省備案。
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驗收情況和補助資金發放方案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驗收不通過的應當準確說明原因,並附上證明圖片。公示無異議後,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時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先建後補”資金發放方案,提出資金撥付申請。
第二十條 信息公開。申報主體須按照國家、省相關要求,設立統一規範的公示標牌和標誌,對項目的立項年度、實施麵積、建設內容、資金投入、管護責任等信息情況予以公示,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先建後補”項目資金實行計劃管理。縣級按照從嚴從緊的原則,按以下標準據實列支項目管理經費:單個項目財政投入資金1500萬元以下的按不高於3%據實列支;單個項目超過15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不高於1%據實列支。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對驗收確認合格後的項目,視各地實際情況,優先將其納入下一年度或同一年度當地建設任務,按當年國家和省考核畝均投入最低標準籌集項目建設所需資金。
第二十二條 “先建後補”項目補助資金原則上用於田塊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與節水設施、田間道路、農田防護及其生態環境保持、農田輸配電等實物化工程費用支出。不得用於如下方麵的費用列支:土地購置、租賃費,青苗補償費,生活管理用房、圍牆等固定資產建設,車輛購置,直接用於生產經營的勞務工資,種子種苗、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以及其它與高標準農田項目建設無直接關係的投入。
項目工程監理、工程檢測、複核監管、耕地質量檢測、項目評審、項目驗收費用由縣級財政部門統籌解決。
第二十三條 “先建後補”項目補助資金金額按項目工程結算財政審核定案總金額內進行補助,但畝均財政補助資金不高於當年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中財政資金補助標準。對於實施以工代賑的項目,可優先給予補助。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縣級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約束機製,強化“先建後補”項目的指導和督查,自覺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監督以及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先建後補”項目實行責任追究製。對弄虛作假或其他違法違紀行為套取、騙取財政資金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縣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製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市農業農村、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宜,或與上級新規定不一致的,按國家、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滿後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是否繼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