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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753001/2023-00468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
發布機構: 梅州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3-06-13
名  稱: 梅州市教育局 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財政局 梅州市自然資源局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梅州市衛生健康局關於印發《梅州市加強住宅小區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與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3-06-19
文  號: 梅市教〔2023〕23號

梅市教〔2023〕23號


梅州市教育局 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財政局 

梅州市自然資源局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梅州市衛生健康局關於印發

  《梅州市加強住宅小區配套中小學校

  幼兒園建設與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梅州市加強住宅小區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與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們反映。


  附件:梅州市加強住宅小區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與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梅州市教育局                 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財政局                   梅州市自然資源局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梅州市衛生健康局

2023年6月13日


  附件


梅州市加強住宅小區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

建設與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幹意見》(中發〔2018〕39號)、《廣東省推動基礎教育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粵府〔2021〕55號)、《亚搏app下载安装 關於統籌推進縣域內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粵府〔2017〕48號)、《亚搏app下载安装 辦公廳關於增加幼兒園中小學學位和優質教育資源供給的意見》(粵府辦〔2017〕67號)、《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粵教基〔2022〕33號)等要求,進一步加強我市住宅小區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促進我市教育事業發展,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麵貫徹國家和省關於義務教育、學前教育的工作部署,科學規劃和合理布局我市城鎮住宅小區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建立住宅小區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管理和使用的長效機製,解決好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和城鄉結合部中小學校幼兒園數量不足的問題,滿足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入園需求,促進全市教育事業科學發展。

  二、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界定

  住宅小區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指城鎮規劃區新建住宅小區、舊城改造等,按規劃要求需配套建設的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包括城鎮規劃區範圍內住宅小區開發、政府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建設和舊城改造等需配套建設的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和幼兒園(以下簡稱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

  三、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

  (一)各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教育發展實際,編製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後實施。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將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專項規劃的有關內容納入詳細規劃,保證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模、數量與城市發展和人口增長相適應。

  (二)嚴格執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和《廣東省義務教育標準化學校標準》等的要求,十五分鍾生活圈居住區,應當單獨配建中學,服務半徑不宜大於1000米,每所學校規模不宜超過36個班,九年製學校原則上不超過54個班;十分鍾生活圈居住區應當單獨配建小學,服務半徑不宜大於500米,每所學校規模不宜超過36個班;五分鍾生活圈居住區應當單獨配建幼兒園,服務半徑不宜大於300米,辦園規模不宜超過12班(詳見下表)。

居住區分級控製規模

(來源於: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

距離與規模

十五分鍾生活圈

十分鍾生活圈

五分鍾生活圈

步行距離(米)

800—1000

500

300

居住人口(人)

50000—100000

15000—25000

5000—12000

住宅數量(套)

17000—32000

5000—8000

1500—4000

  同時,按照《亚搏app下载安装 辦公廳關於增加幼兒園中小學學位和優質教育資源供給的意見》(粵府辦〔2017〕67號)關於“城鎮幼兒園、小學、初中學校千人學位數分別不低於40座、80座、40座為標準”的要求,科學測算居住區學位需求,作為教育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的重要依據。

  (三)各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審查住宅小區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根據規劃條件和有關標準,審查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用地、位置、建設規模等,並征求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意見,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審查通過。

  (四)配套中小學校的班額設置、建築麵積、用地麵積等指標嚴格按照《城市普通中小學校校舍建設標準》《廣東省義務教育標準化學校標準》等的規定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小學班額不超過45人,初中班額不超過50人;學校生均用地麵積,小學(含九年製學校小學階段,下同)不低於18m2,初中(含九年製學校中學階段,下同)不低於23m2。市中心城區小學生均用地麵積不低於9.4m2,初中不低於10.1m2。小學生均校舍建築麵積(不含宿舍)不低於7m2,初中(不含宿舍)不低於9m2,等等。

  (五)配套幼兒園用地根據《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粵教基〔2022〕33號),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區域內(住宅區居住人員測算按住宅項目計容積率建築麵積/110㎡*3.2計算,即住宅項目計容積率建築麵積單位為平方米,一個標準戶建築麵積按110平方米計,每戶按3.2人計,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建築麵積不納入供應地塊的容積率計算),預留一所6個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計)規模的幼兒園建設用地,超出1.2萬人的住宅小區應分設2所以上的幼兒園。住宅小區開發總量不達4500人(每戶按不低於3.2人計)的零星開發的商品房項目、保障性住宅項目和舊城區改造項目,根據規劃標準和區域居住人口測算生源數量,應按照住戶千人學位數不低於40座以及幼兒園服務半徑等要求,結合實際另行規劃預留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用地。

  (六)新規劃建設的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要按照《幼兒園建設標準》(建發〔2016〕246號)、《托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JGJ 39-2016)(2019年版)和綠色建築標準等標準規範進行建設,符合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位於高烈度設防地區、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新規劃建設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采用隔震減震等技術要求進行建設。本意見修訂實施前已批準建設的配套幼兒園,可按原標準建設。幼兒園應有獨立的建設用地和出入口,具體設置應達到以下標準(見下表)。

幼兒園班數

建築麵積(m2

用地麵積(m2

6班

2192.4~2664

3654~4440

9班

3145.5~3839.4

5242.5~6399

12班

4003.2~4906.8

6672~8178

  (七)達不到配建幼兒園標準要求的住宅小區,須承擔與其居住區人口規模(戶數)相適應的配套幼兒園建設與用地成本,可以聯合多個達不到配建標準要求的住宅小區規劃共建一所配套幼兒園,原則上布局在其中較大區塊內;可以按照屬地縣域內幼兒園學位成本(含建設與用地費用)和須配建學位數出資,幼兒園學位成本測算和具體落實措施由各縣(市、區)結合當地實際製定,由屬地縣級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學位問題。

  (八)各縣(市、區)在保障適齡兒童幼兒園學位供給基礎上,可適當增加用地麵積建設幼兒園托班,用於招收2至3歲的幼兒。

  四、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設

  (一)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由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配套建設,開發建設單位要保證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與所在住宅小區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二)配套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實行“交鑰匙”工程,由項目建設單位完成全部建設內容,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建築麵積、用地麵積達到國家標準,設計方案要達到國家規範,裝修標準要符合保育教育使用要求,大門、道路、運動場地、園所綠化、辦公及教學設施設備、水、電、網絡等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標準配套完善,移交的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應具備入學入園條件。

  (三)分期開發的項目,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應與開發項目首期同步驗收,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辦理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對有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完整配建規劃但未按要求開工建設或未列入首期建設的,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開工。

  (四)不分期整體開發的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在開發項目經營性部分驗收前,應全部完成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設項目。凡是沒有按照規定建設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或沒有隨所在住宅小區當期項目同步建成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又或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不符合相關建築設計規範、標準和省規範化(標準化)學校、幼兒園標準要求的,自然資源部門不得進行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得牽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

  (五)商住用地開發、城市更新項目,應按標準足額預留城鎮新建住宅小區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沒有按照規劃要求預留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的居住建設項目原則上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調高容積率的商品住宅項目應按人口增加比例調增配建學位數。住宅小區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應在居住小區紅線範圍外劃定,單獨成宗,單獨供地,住宅小區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築麵積不納入擬供應地塊的容積率核算。

  (六)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應按照功能獨立的原則進行建設,有獨立的建築用地,與住宅小區其他用地界限明確,並單獨提供出入口。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周邊地方的規劃建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留間距,不得妨礙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正常教學活動。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應兼顧殘障學生的使用和安全,按國家規範要求配置無障礙設施,並適當預留車輛停放空間。

  (七)對達到配建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最低規模標準的住宅小區開發項目,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應與屬地縣級人民政府簽訂建設並無償移交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合同,明確約定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建設內容、質量標準、裝修標準、開工竣工期限、移交方式和時間、違約責任等內容。

  五、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移交與管理

  (一)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應在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完整的工程檔案資料(包括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設計、施工等圖紙和房屋保修書、使用說明書、規劃驗收資料等材料)移交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對約定無償移交給當地人民政府的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各項驗收辦理完成、符合辦理產權登記條件後,由建設單位協助屬地教育主管部門或其他指定政府部門在30日內向屬地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二)屬地人民政府接收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後,應歸口教育主管部門統一管理。配套中小學校用於舉辦公辦學校,配套幼兒園須用於舉辦為公辦幼兒園(含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舉辦,國有企事業單位、街道和村集體、普通高等學校等集體經濟組織舉辦的公辦幼兒園)。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按照就近原則招生,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行使主管職能,及時研究製定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招生範圍,招生計劃應優先滿足本住宅小區內適齡兒童少年入園入學需求,在學位充足情況下,可適當擴大招生範圍。屬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做好機構編製、教師配備等工作。登記管理部門應依法核準登記。配套中小學校收費按照政府有關規定執行,配套幼兒園收費標準按照當地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執行。

  (三)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屬於公共教育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住宅小區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或改變其用途。確需占用已建成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的,應當依法或者依照國家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並就近按不少於原有用地和建築麵積的原則同步重新選址建設,同步移交使用。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就近或易地重建,不得影響或者中斷正常教學工作。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需要撤並的,其土地、校舍等資產處置所得收益,按照“收支兩條線”進行管理,收入繳入同級國庫。

  六、工作要求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新建居住區和舊城區改造中住宅小區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設和管理,加強溝通協調,落實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規劃、建設、移交、辦證、管理、使用、收費等規定,理順管理機製、嚴格管理。

  (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會同相關部門建立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使用的督促檢查、考核獎懲和問責機製,確保住宅小區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使用的各項政策得到落實。要落實監管主體責任,按照省的統一部署,適時組織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回頭看”工作,建立工作台賬,定期開展摸排,及時更新台賬,逐項逐園銷賬,確保學前教育資源得到鞏固。

  (三)各縣(市、區)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土地出讓、規劃、建設和竣工驗收備案等程序時,應嚴格審查住宅小區配套規劃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和處理。

  (四)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和管理的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教育、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要跟進做好住宅小區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和管理的各項工作。

  (五)對於在建中小學校幼兒園,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責成建設單位倒排工期,明確竣工驗收、移交接收時點,督促其按標準完成建設任務。對縮建、少建的,要通過改擴建、補建等方式予以解決。對違反土地使用要求和規劃,在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上進行其他項目建設的,要依法依規予以處置。對違反規劃要求和建設條件、且不按時落實整改要求的建設單位,屬地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要依權限將其記入不良信用記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七、其他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實施意見,於2023年7月1日前製定本地住宅小區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管理具體實施辦法,對規劃、設計、建設、移交、舉辦以及回收、補建等作出具體規定。本實施意見未詳細說明的具體內容和細化要求,由各縣(市、區)結合實際細化補充。

  (二)本實施意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關於印發《梅州市加強住宅區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與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梅市教〔2019〕48號)同時廢止。本意見由市教育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衛生健康局解釋。


政策解讀:《梅州市加強住宅區配套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建設與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