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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753001/2023-00052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
發布機構: 梅州市科學技術局 成文日期: 2022-12-07
名  稱: 關於印發《梅州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2-12-07
文  號: 梅市科〔2022〕39號

梅市科〔2022〕39號


關於印發《梅州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科工商務局、梅州高新區、市直有關單位:

  為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持續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企業研發機構建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效支撐“雙十”產業集群發展,大力扶持一批企業建設梅州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努力提高我市科技競爭力,現將《梅州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實施期間,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梅州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梅州市科學技術局

2022年12月7日





  附件

梅州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持續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企業研發機構建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效支撐“雙十”產業集群發展,大力扶持企業建設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努力提高我市科技競爭力,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中心是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係的重要載體,是推進企業研發機構建設,提高自主研發能力的重要抓手。

  第三條 工程中心建設要求圍繞產業發展的目標需求,搭建技術創新平台,突破製約產業發展的關鍵共性技術,加速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的改造,培育行業領軍企業,培養創新領軍人才,為推進梅州“融灣入海”建設提供有力支撐。

  第四條 通過工程中心的建立,促進企業增加研發投入,激活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提高企業的研究開發能力,提高行業和區域產業技術水平,加速科技成果轉化,提高企業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和占有率,培育一批具有技術創新優勢的企業或集團。

  第五條 通過工程中心的建設,造就和聚集一支高素質的科技隊伍,使之成為我市支柱產業和新興產業研究開發的骨幹力量,力爭使我市支柱產業的研究開發能力逐步達到省內或國內同行先進水平。

  第六條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是:研究開發出具有較高科技含量、產業化前景較好的科研成果和專利技術,為我市高新技術產業和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提供技術支撐。

  第七條 工程中心的建立堅持以企業為主體的原則。工程中心科研選題堅持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由企業自行確定科技研究開發方向。

  第八條 企業目標與行業目標相結合的原則。工程中心既要緊密結合企業自身發展的需要開展科技研究開發工作,又要兼顧相關行業對技術的需求,開展具有共性的行業技術課題的攻關和研究,為行業企業提供科技服務,開展形式多樣的科技合作與交流。

  第九條 堅持擇優逐級推薦原則。在推薦省級工程中心時,必須在市級工程中心的基礎上擇優推薦。

  第十條 申報建設工程中心的依托單位應為梅州市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醫院等,主要科研場所設在梅州市內。原則上建有內部研發機構並正常運行,科研管理體製和運行機製比較完善,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市科技局發布工程中心認定年度申報通知明確的單位規模、研發投入和科研成果等相關要求;

  (二)研究方向和技術領域明確,在本領域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具備科技成果轉化能力;

  (三)具備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有必要的檢測、分析、測試手段和工藝設備(不包括生產用設備);

  (四)擁有較高水平的技術帶頭人及工程技術隊伍,重視科技人才的培養、引進和使用;

  (五)未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六)近三年未發生重大環保、安全等責任事故;

  (七)符合國家和省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工程中心認定程序

  (一)組織申報。工程中心申報單位自願按照年度申報通知要求,通過“梅州市科技業務管理陽光政務平台”係統申報,並向轄區科技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書及相關材料。工程中心申報單位應對申報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可行性負責。

  (二)審核推薦。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和梅州高新區管委會負責對本轄區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推薦給市科技局。

  (三)公示認定。市科技局通過形式審查、專家評審、會議研究和公示等程序後,對符合條件的單位給予認定。

  第十二條 工程中心運行應當按照科學、高效的原則,建立健全管理機製。要充分利用依托單位現有的基礎和條件,重視吸引科研人才,積極開展科研活動;依托單位要為工程中心建設提供人、財、物的保障條件。

  第十三條 工程中心須按照市科技局要求提交技術工作總結報告或有關統計報表,並自覺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梅州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關於印發〈梅州市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梅市科〔2006〕6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梅州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