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發布機構: 廣東梅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 成文日期: 2021-10-26
名  稱: 關於印發《廣東梅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廣梅產業園)招商引資激勵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1-10-26
文  號: 梅高管〔2021〕20號

梅高管〔2021〕20號


關於印發《廣東梅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

(廣梅產業園)招商引資激勵辦法》的通知

   

園區各局(辦)及下屬企事業單位,市直派駐單位:

  《廣東梅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廣梅產業園)招商引資激勵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廣東梅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

2021年10月26日

   


 

廣東梅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

(廣梅產業園)招商引資激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完善招商引資激勵機製,充分調動梅州高新區(廣梅產業園)內外一切積極因素,形成招商引資強大合力,提高招商引資項目數量和質量,結合園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梅州高新區(廣梅產業園)招商引資激勵堅持“科學激勵、分類激勵、事後激勵”的原則。

  第三條 激勵對象:

  (一)梅州高新區(廣梅產業園)內的公職人員;

  (二)介紹、推薦、溝通、促成項目落戶梅州高新區(廣梅產業園)的自然人或單位。本市其他公職人員及有招商引資任務的單位除外。

  第四條 凡享受激勵的招商引資項目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項目須為市外投資者獨資或控股項目,並在梅州高新區範圍內注冊登記為企業法人;

  (二)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

  (三)應為高端電子信息、先進裝備製造、先進輕紡、新材料、生物醫藥及高性能醫療器械等先進製造業項目,細分領域按《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廣東省統計局印發廣東省先進製造業統計新口徑的通知》(粵經信規劃函〔2017〕121號)執行。

   

第二章  招商引資項目激勵


  第五條 招商引資項目按以下程序進行獎勵認定:

  (一)對初步審核符合條件的招商引資項目進行備案登記,建立招商引資項目檔案卡,檔案卡信息包括項目名稱、總投資額、固定資產投資、產值、稅收等及引資人信息,形成“一人(單位)一卡一項目”形式,並由園區科發局蓋章確認,引資人、園區科發局各留存一份。

  (二)自建立項目檔案卡起,引資人需在一個月內邀請項目投資方來園區考察,原則上自建立項目檔案卡到項目正式落地簽約不超過半年,如在此期限內未能實現項目落地的,可更換其他引資人推動跟進,重新建立招商引資項目檔案卡。

  (三)招商引資項目落地後,由園區成立的政策審核組對項目落地情況進行專項核查,根據核查結果提出擬獎勵金額。對於符合獲得激勵性獎勵的公職人員,由園區人事部門負責造冊登記。

  (四)對經審核符合條件擬給予獎勵的個人或單位,在梅州高新區(廣梅產業園)管委會網站及公眾號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梅州高新區(廣梅產業園)管委會按程序兌現獎勵資金。

   

第三章 招商引資項目激勵標準


  第六條 招商引資項目按以下人員進行激勵認定:

  (一)梅州高新區(廣梅產業園)公職人員

  對招商引資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公職人員,在年度評優評先或績效考核中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招商引資工作成績突出的,優先提拔重用。

  (二)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或個人

  為促進更多優質項目落戶園區,對介紹、推薦、溝通、促成項目落戶梅州高新區(廣梅產業園)的自然人(本市公職人員除外)或單位(本市有招商引資任務的單位除外)給予項目引薦獎勵。

  1.信息獎勵:對提供有價值的投資信息,並促成項目完成登記注冊,簽訂投資協議(不含框架、意向投資協議)的,一次性獎勵項目引資人信息費2萬元。

  2.投資獎勵:下列獎勵方案由引資人二選一。

  方案一:固定資產投資金額超過1億元(含1億元)的項目,按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金額的5‰給予項目引資人一次性獎勵。固定資產投資金額不超過1億元(不含1億元)的項目,采取超額累進的辦法進行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1)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1‰獎勵;

  (2)固定資產投資超過1000萬元至3000萬元(含3000萬元)的部分,按2‰獎勵;

  (3)固定資產投資超過3000萬元至6000萬元(含6000萬元)的部分,按3‰獎勵;

  (4)固定資產投資超過6000萬元至1億元(不含1億元)的部分,按4‰獎勵。

  方案二:此方案獎勵金額不超過300萬元,其中屬於先進製造業項目需購地的,完成購地手續後,可按購地麵積每畝獎勵1萬元給予引資人一次性獎勵;屬於先進製造業項目租賃廠房的,按項目所租用廠房的一個月租金金額給予引資人一次性獎勵。

   

第四章 附則


  第七條 同一個項目隻認定一個引資個人或單位。

  第八條 項目投資者不能以招商引資中介機構身份就自身投資的項目申請獎勵。


政策解讀:《廣東梅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廣梅產業園)招商引資激勵辦法》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