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增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規定,黨員領導幹部對於到任前已經存在且屬於其職責範圍內的問題,消極回避、推卸責任,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新官不理舊賬”是對該條款違紀行為的形象表述,約束的是新上任黨員領導幹部特別是地方或部門主官的職務行為,防止其任性用權、恣意弄權。
領會增設該條款的意義。新上任黨員領導幹部接過的不僅是職務和權力,更是職責和工作。但從近年來查辦的違紀違法案件來看,個別黨員領導幹部轉任或提任新崗位後,在錯誤政績觀的支配和影響下,無視崗位職責要求,對曆史遺留問題視而不見甚至避而遠之,對前任主抓力推的工作做選擇變通、搞另起爐灶,熱衷於造聲勢、博名聲,以求撈取政治資本。有的以問題是曆史原因為由,不願擔責、不願下氣力解決問題,將問題束之高閣,長期拖著掛著,漠視損害群眾利益;有的不經科學論證,急於標新立異,隨意改變已有工作思路和工作重點,導致政策朝令夕改,破壞政府公信力,甚至造成大量爛尾項目、“半拉子”工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增加地方債務風險;還有的不敢擔當作為,對其上任前尚未完成的問題整治工作有意回避、不予推進,致使新老問題相互交織,甚至影響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新修訂《條例》專門針對“新官不理舊賬”行為增寫一款規定,這是我們黨立足於馬克思主義政黨本質屬性和長期執政地位,推動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舉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該條款雖然屬於新增設內容,但是近年來查處的違紀違法案件中,已有從其他性質角度認定此類違紀事實的案例,新修訂《條例》將其作為單獨違紀類型予以明確,既是對執紀執法實踐的經驗總結,也是對此類違紀行為在特征、表現和後果等方麵不斷深化認識、凝練共識的結果。
準確把握構成要件。一是主觀方麵為故意,即行為人對任前已經存在且屬於其職責範圍內的問題,存在故意“不理”的主觀認知。行為人既要明知“舊賬”的存在,也要明知“舊賬”屬於本人的職責範圍。同時,行為人故意不理“舊賬”可以基於不同的心理動機,比如表現為怕麻煩的懶政、惰政,也可以表現為錯誤政績觀支配下的標新立異,急於出快績、顯績。同時,判斷此類違紀行為的主觀方麵,不能僅依靠行為人的交代,還要通過梳理分析具體行為表現合理印證其主觀故意,結合相關證人證言、文件批示等書證進行綜合判斷。二是客觀表現為消極回避、推卸責任。具體而言,常見表現分為三種類型:不處理,即將職責範圍內的“舊賬”束之高閣,長期不予處理;假處理,即表麵上有指示批示,但實際上不貫徹執行、不督促落實;亂處理,即不調查研究、不研究論證,隨意改變原有工作思路、降低工作標準,搞變通、打折扣。三是危害結果,即造成嚴重損害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兩方麵危害後果發生其一即可。對於“舊賬”造成的危害後果,要具體分析損害形成的原因,審核黨員領導幹部主觀上是否存在消極推卸思想,客觀上是否存在不作為、不擔當甚至亂作為的行為,以及黨員領導幹部的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懲治“新官不理舊賬”違紀行為,並不是鼓勵因循守舊、故步自封、墨守成規。要堅持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原則,對於解決“舊賬”過程中,現實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在經過充分調研論證、按程序履行報批手續後,應當允許予以調整優化,防止認定泛化、簡單化。同時,要貫徹落實“三個區分開來”,特別是對複雜曆史原因造成的“舊賬”,解決問題往往需要長期過程,要結合曆史特點、客觀情況、主觀態度等因素對相關黨員領導幹部行為進行綜合判斷。對於應履職而未履職,背離黨中央大政方針和重大決策部署的不作為、亂作為,要堅決嚴肅處理;對於因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或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要給予容錯糾錯的機會,督促黨員幹部總結經驗教訓、放下思想包袱,鼓勵他們重振旗鼓,更好幹事創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