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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法講堂丨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掛證”取酬行為如何認定
發布時間:2024-09-09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雜誌  瀏覽次數:21   字號:

  【案例】

  阮某,中共黨員,某地某單位下屬工程管理站(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非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高級工程師,專業技術人員。2015年,阮某與外省某私營城建設計公司簽訂虛假聘用合同,將其利用業餘時間考取的國家注冊電氣工程師資格證書掛靠到該公司,用於企業資質達標,並每年領取固定“掛靠費”8萬元。經查,截至2024年2月,阮某共計領取“掛靠費”72萬元。

  【審理意見】

  阮某作為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未經組織批準將國家注冊電氣工程師資格證書掛靠到外省企業,簽訂兩份聘用合同,領取兩份報酬,違反了當地對兼職取酬的禁止性規定,同時又違反國家相關行業、領域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規,按照“紀在法前”原則,應當認定為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兼職取酬。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家支持和鼓勵創新創業的相關政策、規定,經過批準到業務相近的企業、科研機構、高校等兼職,並將個人資質證書注冊用於執業,有利於促進人才和智力的“充分流動”,推動科技成果加快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屬於技術性兼職,不應認定為違紀。從實踐看,少數黨員幹部在未實際執業情況下,將個人資質證書通過出借、出租等違規方式掛靠到相關單位,用於資質達標、資質升級,並獲取報酬。這種“掛證”取酬行為,既有可能引發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化公為私、以權謀私的廉政風險,還有可能導致經濟組織間的不平等競爭,擾亂正常市場經濟秩序,實踐中應當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按規定予以糾正的基礎上,綜合考量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後果、影響,準確運用“四種形態”進行處理。

  以本案為例,根據相關規定,專業技術人員經考試取得國家注冊電氣工程師資格證書後,如果想執業,需在簽訂聘用合同基礎上,通過聘用單位提出注冊申請,取得注冊執業證書,方可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有關業務活動。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掛證”時,必須與掛靠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屬於一種兼職行為。此行為是否違反廉潔紀律,關鍵要把握是否違反關於兼職取酬方麵的有關規定,不能一概而論。中央層麵主要規範了黨政領導幹部的兼職行為,如《關於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進行清理的通知》《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等規定,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兼職。此外,部分地方對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取酬行為也有禁止性的規定,比如有的省市規定,黨政領導幹部一律不得在企業等經營性單位兼職,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在職幹部同樣適用,其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及具有行政管理或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的人員參照執行。阮某所在地方即有相關規定,所以鑒於其所在事業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阮某不得到企業兼職取酬,對其“掛證”取酬行為可以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地區、行業領域、係統、單位等沒有明確禁止兼職取酬的規定,考慮到“掛證”取酬行為實質是通過欺騙手段進行虛假執業,已違反國家相關行業、領域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如果情節較重,可以按照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進行認定處理。比如,本案中的注冊工程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製度,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方能執業。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撤銷其注冊,依法予以相應處罰。如果相關人員簽訂虛假聘用合同,將電氣工程師資格證書注冊到其他企業進行虛假執業,用於企業的資質達標,其行為已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可以適用《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理。如果該行為在追究時效期限內,同時還應移送同級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此外,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如果利用職務便利為掛靠單位謀取利益,並在掛靠單位並不需要相關資格證書的情況下,將其資格證書掛靠到相關單位並領取所謂“掛靠費”,其領取的報酬本質上屬於權錢交易,應按照受賄行為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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