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謝紫晗”問:我在學習《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過程中發現,《條例》許多條款對同一個違紀行為規定了多個量紀幅度。比如,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也就是“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這是否意味著,對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的違紀行為,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中的任何一種處分都可以?
答:對同一個違紀行為規定多個量紀幅度是為了更準確地實現錯罰相當、處理恰當。因為個案之間往往千差萬別,《條例》規定多個處分幅度有利於連接抽象的紀律規定與具體的行為事實,通過“同等情況同等對待、不同情況區別對待”,有效貫徹“黨紀麵前一律平等”和“實事求是”的紀律處分原則。
我們以江蘇省泗陽縣紀委監委提供的部分通過民間借貸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典型案例,看紀檢監察機關如何通過“同等情況同等對待、不同情況區別對待”,準確實現錯罰相當、處理恰當。
案例一:胡某,中共黨員,某鎮生態環境和建設局副局長。2019年1月,胡某籌資400萬元向管理服務對象A房產置業公司負責人劉某放貸,雙方約定借款年利率為20%,借款期限為5年。2024年1月,劉某因公司效益不好,無力償還胡某借款,隻好用房產置業公司在售的價值約400萬元的房產抵債。胡某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案例二:王某,中共黨員,某鄉鎮財政所副所長。2019年9月,王某向B房產置業有限公司放貸75萬元,雙方約定借款年利率為18%,後來B房產置業有限公司擬變更借款年利率為12%,王某考慮到收益降低,便收回借款。至此,王某從B房產置業有限公司累計獲取利息11.95萬元。案發後,王某主動上交違紀所得11.95萬元。王某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案例三:劉某,中共黨員,縣某局原副局長。2018年底,劉某籌資200萬元以年息24%借款給該縣某民營醫院院長周某。至2022年,周某全額償還借款本金200萬元,並累計支付利息180萬元。案發後,劉某在具有退繳能力的情況下,拒不上交違紀所得。劉某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四級主任科員,違紀所得180萬元予以繼續追繳。
案例四:鄭某,中共黨員,某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局工作人員。2023年,鄭某在工作中結識D物業管理公司總經理黃某。2023年1月,黃某以D物業管理公司資質升級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鄭某借款3萬元,口頭約定月利息1.5%。黃某每月以現金形式支付鄭某利息450元,截至2024年1月,共向鄭某支付利息5400元。2024年2月,鄭某以因家中需要用錢為由向黃某要回借款。此後,黃某未再向鄭某支付利息,並於2024年3月歸還所借3萬元。案發後,鄭某主動退繳違紀所得5400元。鄭某受到誡勉處理。
案例五:楊某,中共黨員,某鄉鎮工貿中心副主任。2019年12月,楊某借款75萬元給E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老板朱某,雙方口頭約定月利息1.5%。截至2020年12月,楊某累計獲得利息13.5萬元。案發後,楊某主動上交違紀所得13.5萬元。楊某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在案例一中,胡某出借金額400萬元,按照雙方約定的利率和還款期限,到期胡某可以獲得400萬元的利息,違紀情節嚴重,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但是,由於劉某公司效益不好,無力償還胡某借款,更無力按約定付給胡某大額回報,隻能用在售的價值約400萬元的房產抵債。胡某已實施放貸行為,由於意誌以外的原因未能獲得大額回報,但其向管理服務對象放貸的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將其個人利益與管理服務對象的利益進行了捆綁,很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從違紀形態上來講,胡某的行為屬於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的未遂形態,不影響違紀行為的認定,結合整體案情可以對胡某酌情從輕或者減輕處理,故最終給予胡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在案例二中,王某比案例一的胡某放貸金額小,實際獲取利息11.95萬元,應屬於情節較重的行為,應當給予黨內警告或者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案發後,王某主動上交違紀所得,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條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所以,在警告和嚴重警告的處分幅度內,給予王某黨內警告處分。
在案例三中,劉某違規向管理服務對象大額放貸且實際獲取大額回報180萬元,違紀情節較重,由於其放貸金額和獲取利息數額都比較大,所以應當在警告和嚴重警告處分中選擇嚴重警告處分。但劉某在具有退繳能力的情況下,拒不上交違紀所得,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條款,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所以,在警告、嚴重警告幅度以外,加重一檔對其進行處分,即給予王某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在案例四中,鄭某放貸金額不大,實際僅獲取5400元的利息收益,應當給予黨內警告或者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案發後,鄭某主動上交違紀所得,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條款,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所以,給予鄭某誡勉處理。
在案例五中,楊某與案例二中的王某放貸金額、約定利率相同,二者實際獲得的利息相差不大,而且都具有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從輕或者減輕處分的情節,所以,給予楊某和王某的黨紀處分是一樣的,都是黨內警告處分。
案例一至案例四都是通過民間借貸活動獲取大額回報行為典型案例,但是情節各不相同,所以處分結果也各不相同,“不同情況區別對待”更準確地實現了錯罰相當、處理恰當。案例二和案例五情節相似,處分結果相同,“同等情況同等對待”更好貫徹了紀律麵前一律平等的原則。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雖然《條例》許多條款對同一類違紀行為規定了多個量紀幅度,但是對於每一個具體的違紀行為,都要根據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在綜合考量事實、情節、態度等因素的基礎上,嚴格依規依紀依法作出恰當的處分處理決定。
為了規範量紀尺度,避免畸輕畸重,量紀還要注意同案人、同類型案件之間的量紀平衡。對於同案人的量紀平衡,不是要求給予所有同案人一樣的處分,而是要認真區分每個違紀主體的責任、作用,做到處置恰當。對於常見的違紀行為,要充分考慮同類案件之間的綜合平衡,同一地區、一段時間內,行為性質、量紀情節等相似的案件,一般應保持量紀的穩定。如果要適用從重、加重或者從輕、減輕情節,要充分闡釋量紀理由,對不同案件中相同情節適用的從輕減輕、從重加重幅度等,也應做到平衡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