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監察機關應當嚴格執行保密製度,監察人員嚴禁泄露監察工作秘密。《條例》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五款要求,監察人員在履行職責中違法竊取、泄露調查工作信息的,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結合實踐,我們認為對監察人員泄露調查工作信息等“跑風漏氣”行為的查處,應從以下幾方麵重點把握。
適用範圍。一是實踐中“跑風漏氣”行為常見的行為主體有以下幾類:參與辦理調查工作的監察人員,比如所有核查組、專案組成員;利用協助辦理調查工作便利的人員,比如綜合部門協助辦理法律文書的工作人員、協查的工作人員等;利用領導、監督調查工作便利的人員,比如單位主管、協管的領導以及聯係領導的綜合部門工作人員;臨時借調、借用、掛職且在案件中行使監察機關職權的人員。二是《條例》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五款限定了“監察人員在履行職責中”的前置條件,因此監察人員實施竊取、泄露調查工作信息的行為必須在監察履職的過程中,即與職務行為相關聯,才適用該條的追責範圍。非監察履職行為如以私人身份向同事、朋友及涉案人員打探監察工作信息後向相關人員泄露則不適用本法條。三是“竊取、泄露”的對象特指“調查工作信息”。比如,泄露部分或全部調查對象或內容信息的;泄露調查工作人員、部署、措施、時間、地點等信息;幫助、示意相關人員進行串供、翻供等對抗組織調查活動等信息。
適用結果。一是違紀追責。辦案實踐中,監察人員向親屬、領導、同事、朋友等利害關係人泄露調查信息或因過失不慎等因素泄露調查信息,但其主觀沒有幫助被調查人對抗組織調查的故意,可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視情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二是違法追責。如果監察人員竊取、泄露調查信息達到國家秘密密級標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可以對其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雙立案,運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五款之規定對其進行查處。三是刑事追責。監察人員違法竊取、泄露調查工作信息,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涉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等。其中,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犯罪主體規定為“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監察體製改革後,監察人員即符合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主體適用範圍。另外,此罪名所指“犯罪分子”不僅包括立案前的犯罪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審判後執行刑罰的罪犯,還包括相關涉嫌職務犯罪被運用“四種形態”采取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的公職人員、涉嫌行賄犯罪因配合組織調查而被撤案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和涉嫌共同職務犯罪被運用“四種形態”未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如果監察人員在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之前或之後收取或索取被幫助者價值人民幣三萬元以上的賄賂,根據相關規定,應當對其以涉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和受賄罪進行數罪並罰。
取證問題。在對監察人員竊取、泄露調查信息查處過程中,要注意調取相關證據。一是調取行為主體的雙重身份證明,既要調取幹部履曆表和任職文件,還要調取證明“在履行職責中”的書證,比如行為主體參與核查組、專案組的成員名單,辦理相關文書流程記錄或者外調文書等,來證明行為主體利用職務之便獲知相關調查工作信息。二要調取行為主體泄露信息來源,證明泄露信息的內容來自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取的信息。如調取案件討論會、室(組)務會討論案情的會議記錄、詢(訊)問筆錄等書證,注意書證時間的邏輯性,即先獲知後泄露。三要固定泄露行為的證據。除了通過言詞證據固定通風報信的途徑和內容,還應該調取印證言詞證據的相關書證、物證及其他證據。
實踐中應注意把握的原則。一是準確把握紀法罪性質區分原則。過去一段時間,對監察人員泄露辦案信息行為往往以違反工作紀律進行查處,我們認為,應按照要求做好紀法罪銜接,該立案的堅決予以立案,該查處的堅決作出處理,堅決防止“燈下黑”。二是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原則,做到寬嚴相濟,根據監察人員泄露辦案信息的目的、內容以及後果等情節來確定是否涉罪,不能隨意擴大第四種形態。三是遵循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頒布之前發生“跑風漏氣”行為不適用涉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