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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法講堂 | 牽線搭橋並收受轉送賄款如何定性
發布時間:2022-05-18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瀏覽次數:489   字號:

  【典型案例】

  王某,群眾,A市甲公司員工;錢某,中共黨員,A市乙公司副總經理;馬某,中共黨員,A市某交警大隊民警。

  2021年11月某日,王某無證駕駛機動車,在A市某酒店附近,撞上交通隔離護欄,因害怕無證駕駛被處罰遂通過朋友介紹找到錢某幫忙疏通關係、打招呼,使其不被處罰或從輕處罰,同時承諾給予錢某介紹費。同日,錢某聯係馬某幫忙打招呼,馬某同意並索要人民幣6萬元,而後王某向錢某支付7萬元,其中6萬元送給馬某,剩餘1萬元作為介紹費給錢某。收錢後,馬某幫王某向相關人員打招呼。

  【分歧意見】

  本案中,對錢某構成何罪產生了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錢某構成行賄罪。錢某接受王某的請托後,將王某行賄的6萬元送給馬某,倆人在行賄合意上有契合,在賄送行為上有銜接,錢某構成行賄罪的共犯。

  第二種意見認為:錢某構成介紹賄賂罪。錢某在王某與馬某之間進行溝通撮合、牽線搭橋,進而促使王某向馬某成功行賄,其撮合行為具備居間介紹特點,撮合結果直接促成受賄犯罪,據為己有的1萬元為非法獲利,錢某構成介紹賄賂罪。

  【評析意見】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一、錢某缺乏通過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目的,不符合行賄罪的主觀要件

  行賄罪是指行為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行賄的主要目的,在於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本案的不正當利益也即王某行賄的主觀目的,就是為了讓違法的王某不被處罰或從輕處罰,而錢某的主觀目的是為了獲取居間利益,讓王某不被處罰或從輕處罰隻是錢某獲取居間利益、實現自身目的的手段,故本案中錢某不具備通過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目的,不符合行賄罪的主觀要件。

  二、錢某具備傳達行受賄雙方合意並促成賄賂行為得以實現的主觀意圖和居間溝通、協調撮合的行為表現

  介紹賄賂雖有幫助行賄、受賄雙方的主觀意圖,但該意圖並不完全依附於行賄或受賄任何一方,其具有相對獨立的主觀意識和客觀行為,其主觀方麵表現為,針對行受賄雙方不熟悉、不信任等情況,為行賄、受賄雙方牽線搭橋、傳遞信息、溝通撮合,以促成行賄行為和受賄行為的對合,進而讓行賄方或受賄方實現自身目的。本案中錢某收到王某請托後,隨即將王某的請托事項傳達給馬某,在馬某同意請托事項並索要錢財後,錢某又將馬某的索財要求等傳達給王某,在王某、馬某雙方達成合意後,錢某又為王某轉交6萬元賄賂款給馬某,從整個過程來看,錢某僅僅是在行賄人王某和受賄人馬某之間充當“掮客”,通過自己的居間溝通、協調撮合,讓王某和馬某知曉對方的要求、目的並達成合意,最終促成賄賂行為實現,符合介紹賄賂的主觀意圖和行為表現。

  三、錢某獲得居間利益的客觀結果,印證了其介紹賄賂的主觀目的

  介紹賄賂的主觀目的形式多樣,有獲取利益、巴結權貴、講義氣、重情感等,但常與介紹賄賂並存且最能體現居間介紹特點的就是獲取居間利益,追求或獲取居間利益也更能體現介紹賄賂的主觀意圖和目的。本案中,錢某在接受王某請托時,就已經知曉了王某給予居間利益的承諾,並產生了通過介紹賄賂獲取居間利益的主觀目的,在其促成賄賂行為並獲得1萬元後,就產生了獲得居間利益的客觀結果,也實現了自身居間介紹的主觀目的,體現了本案中錢某介紹賄賂的主觀目的和客觀結果相統一。

  綜上,錢某在王某與國家工作人員馬某之間溝通撮合、牽線搭橋,促使王某向馬某成功行賄,並獲取1萬元非法利益,構成介紹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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