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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幹部:股事有風險,這些紅線莫觸犯
發布時間:2019-06-25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瀏覽次數:837   字號:

  證券市場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合法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於證券市場,是對國家建設的支持。黨員幹部可以從事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但是不能違反有關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及《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幹規定》等為黨員幹部證券投資行為劃出了紅線,廣大黨員幹部切記不要有以下行為——

  收送有價證券、股權

  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八十九條對於違規收送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的行為及其適用處分作出了明確規定,這也是條例最新修訂時增加的內容。現實中,這樣的案例並不鮮見。比如,深圳市發改委能源與循環經濟處原處長李鐳“不收現金收股權”,多次利用職務便利幫助公司成功申報政府扶持資金和政府投資項目,事後從有關公司處低價購買原始股或者直接收受幹股,並精心設計由行賄人或者家屬朋友代持,最終獲利數百萬元。李鐳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

  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一般來說,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本質上屬於經商辦企業。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將其列為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規定了相應處分。近年來查處案例顯示,許多落馬幹部甚至是“大老虎”都存在“違規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問題,比如四川省原副省長李成雲、山東省原副省長季緗綺,另外還有山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黨委書記、理事長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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