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省紀委常委會審議同意,省紀委監委印發《廣東省紀檢監察機關實名舉報工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工作辦法》)。
《工作辦法》對全省紀檢監察機關實名舉報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對收到屬本機關受理範圍的署名舉報,經核實確認的,應在決定受理後10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告知;受理機關的承辦部門應在實名舉報事項辦結後10個工作日內進行結果反饋,等等。《工作辦法》還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對收到的不屬紀檢監察業務範圍的署名信訪舉報的處理辦法,以引導群眾快捷、有效信訪舉報。
《工作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2016年5月20日中共廣東省紀委、廣東省監察廳印發施行的《廣東省紀檢監察機關實名舉報工作意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