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中央巡視組原副部級巡視專員張化為被宣判了。法院認為,張化為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對張化為從輕處罰,到底有哪些法律依據?
首先來看監察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監察機關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怎麼才算主動認罪認罰呢?我們比較熟悉的一種表現,就是被調查人自動投案,比如最近自動投案的秦光榮、劉士餘,還有黑龍江海事局副局長許彥春,雲南城投董事長許雷,河南住建廳原原巡視員陳海勤等人。
如果沒有自動投案,那是不是就失去了從寬處罰的機會呢?像下麵這樣做,就還有“一線生機”——
根據監察法的規定,被調查人在主觀上,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並願意接受法律的製裁,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感到後悔,表現出改惡向善的意願;在客觀上,歸案後如果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積極退贓、減少損失,也可以爭取從寬處罰。對於共同職務犯罪,供述監察機關未掌握的他人的犯罪事實,符合重大立功條件的,應當按照重大立功的規定處理。
再來看刑法等方麵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印發的《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製度試點工作的辦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被采取強製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也就是說,被移送司法機關後,主動交代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可以被認定為自首,爭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可見,歸案後的表現很重要。這些規定的目的,是鼓勵被調查人改過自新、將功折罪,積極配合調查工作,爭取寬大處理,體現了“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同時,也為順利查清案件提供有利條件,節省人力物力,提高反腐敗工作的效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張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三十一條 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一)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
(二)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積極退贓,減少損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製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製度試點工作的辦法》
第一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