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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關於黨委(黨組)加強對審查調查工作領導總體要求的規定?
發布時間:2019-03-05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雜誌  瀏覽次數:1072   字號:

編者按

2018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並發出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和紀委監委(紀檢監察組)抓好《規則》的學習貫徹。為推動《規則》的學習貫徹,我們圍繞讀者關注的熱點問題,特約請參與《規則》製定的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同誌,針對有關條文作權威釋義,供學習參考。

 

【條文】第三十六條

黨委(黨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審查調查處置工作,定期聽取重大案件情況報告,加強反腐敗協調機構的機製建設,堅定不移、精準有序懲治腐敗。

【釋義】

本條是關於黨委(黨組)加強對審查調查工作領導總體要求的規定。

之所以強調黨委(黨組)對審查調查工作的領導,一方麵,從審查調查工作的重要性看,審查調查過程中需要查清事實,收集證據,監督執紀的措施、手段集中運用在審查調查工作中,辦案安全、履職風險也集中反映在審查調查工作中,無論對單位還是個人都有重要影響。另一方麵,從黨委(黨組)主體責任看,深化紀檢監察體製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要進一步完善黨領導反腐敗工作的體製、機製和實施舉措。本條規定就是為了落實各級黨委(黨組)在本地區、本單位、本部門全麵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的主體責任,建立黨委(黨組)定期聽取重大案件情況報告的製度,加強黨委對本級管理幹部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審查調查處置的決策把關。黨委加強對審查調查工作的領導,不但有利於對紀檢監察機關的領導、管理和監督,也有利於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問題,排除阻力,做到堅定不移、精準有序。同時,本條規定也與《規則》第十條規定的請示報告製度相銜接,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對作出立案審查調查決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等重要事項,及時向同級黨委請示彙報,遇有重要事項應當及時報告,確保審查調查工作始終在黨委(黨組)領導下進行。

這裏的“反腐敗協調機構”指的是各級黨委反腐敗協調小組。反腐敗協調小組承擔著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各級黨委關於反腐敗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建立健全反腐敗工作的機製製度,組織協調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查辦工作,協調解決成員單位在協作配合中出現的問題等職責。黨委(黨組)要旗幟鮮明支持紀檢監察機關行使職權,為其履行職責創造有利條件,黨委(黨組)書記要及時研究解決紀檢監察體製改革中遇到的問題,使反腐敗工作在決策部署指揮、資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運用上更加協同高效。加強紀檢監察、審判、檢察、公安、審計等單位的協作配合,既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又加強協作、密切配合,推動完善協作配合機製,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形成懲治腐敗的整體合力,堅定不移、精準有序懲治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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