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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縣區農村財務管理製度》解讀
來源:本網  時間:2021-10-29 16:33:54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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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梅縣區農村財務管理製度》的通知

  一、製定背景和依據

  農村財務管理關係著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加強我區的村級財務管理有利於鞏固和發展農村集體經濟,防止農村腐敗現象的滋生。目前我區現執行的《轉發梅縣農業局關於梅縣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製度的通知》(梅府辦明電〔2012〕13號)與上級新發布的相關政策不盡一致,也不適應現今的社會發展,為進一步加強我區的村級財務管理,提高農村財務監管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製度》《關於建立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的指導意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廣東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農村財務管理的意見》《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工作的通知》及有關政策、法規,並結合我區實際製定了本《管理製度》。

  二、主要內容

  (一)總則。主要包括本製度法規條文引用等內容。

  (二)財務預決算管理。主要包括預算年度規定,編製預結算的原則和要求。

  (三)貨幣資金管理。主要包括村級報賬員的設置要求、村級備用金的管理等內容。

  (四)票據管理。要求村級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必須使用區財政局統一印製的票據,杜絕“白條”抵庫,嚴格執行票據的領用、保管、繳銷製度。

  (五)財務收支管理。規定村級的所有收支都要納入梅縣區的三資平台管理,不準設立賬外賬、小金庫,不準貪汙和挪用公款。禁止不合法的支出入賬。還對參加會議培訓的誤餐補助作出相關規定。

  (六)財務審批管理。主要說明村級經濟事務發生時的審批程序和工程支出時的報賬材料要求。

  (七)債權債務管理。主要包括定期清理村級的債券債務,堅持“製止新債,化解舊債”的原則,嚴禁舉債興辦公益事業;嚴禁舉債用於村級開支;嚴禁以集體名義為企業或個人提供信貸擔保、質押,化解不良債務。

  (八)固定資產管理。主要包括村級固定資產的定義和折舊方法

  (九)財會人員管理。明確村級財務管理的管理模式,對財會人員的專業知識、業務文化水平等方麵有一定的要求和培訓,每年還要進行考核。

  (十)財務公開管理。通過多種方式對每月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公開,公開內容要真實全麵。

  (十一)會計檔案管理。及時將記賬憑證等進行分類、整理和裝訂成冊,並嚴格檔案的查閱手續和保管期滿的銷毀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