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 梅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激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一、關於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的規定。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製定本法。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二、關於對非遺項目保護單位的扶持獎勵的規定。獎勵額度結合我市財力狀況而定。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十條 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三、關於對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扶持獎勵的規定。獎勵額度結合我市財力狀況而定。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十條 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製定相關製度,為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創造條件、提供支持,資助傳承人開展授徒傳藝、教學、交流等活動。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幫助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提高傳承能力,增強傳承後勁。
對傳承工作有突出貢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予以表彰、獎勵,采取助學、獎學等方式支持從業者學習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技藝。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文化和旅遊部按照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四、關於對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扶持獎勵的規定。扶持獎勵對象是結合我市非遺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及代表性傳承人實際情況而定,扶持獎勵額度結合我市財力狀況而定。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十條 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製定相關製度,為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創造條件、提供支持,資助傳承人開展授徒傳藝、教學、交流等活動。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幫助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提高傳承能力,增強傳承後勁。
對傳承工作有突出貢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予以表彰、獎勵,采取助學、獎學等方式支持從業者學習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技藝。
五、關於對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進景區,推動文旅融合發展的扶持獎勵的規定。獎勵額度結合我市財力狀況而定。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十條 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特殊優勢,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應當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保護屬於該項目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單位予以扶持。單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
《文化和旅遊部“十四五”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第十節 推進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 第一小節:提升旅遊的文化內涵。深入挖掘地域文化特色,將文化內容、文化符號、文化故事融入景區景點,把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納入旅遊的線路設計、展陳展示、講解體驗,讓旅遊成為人們感悟中華文化、增強文化自信的過程。第二小節:以旅遊促進文化傳播。發揮旅遊覆蓋麵廣、市場化程度高等優勢,用好旅遊景區、導遊人員、中外遊客等媒介,傳播弘揚中華文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使旅遊成為宣傳燦爛文明和現代化建設成就的重要窗口。
六、關於對獎補項目申報、評審、驗收及資金撥付流程的規定
七、關於對違規套取資金、相關人員違紀違法、條文解釋權屬及實施日期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