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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梅州市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政策解讀
來源:本網  時間:2021-10-18 17:05:45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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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一、出台的背景及依據  

  近年來,我市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發展很快,為學生提供午餐、午休服務,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學生家長接送難問題,同時也在治安、消防、食品、衛生等方麵存在安全隱患。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管涉及教育、市場監管、民政、衛生健康、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多個職能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現行法律法規尚無明確規定,單靠一個部門無法在職責範圍內實現對托管機構的全麵監管。因此,我市製定《梅州市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目的是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外托管機構管理,全方位明確校外托管機構基本要求及監管職責分工,全麵規範中小學校外托管機構經營行為,保障托管學生人身安全。

  二、《辦法》的適用範圍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利用合法合規住所舉辦的,受中小學生監護人委托,為中小學生在學校以外提供就餐、午休、看管、接送等課後托管服務的機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服務以及相關活動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監管職責。根據《辦法》第五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校外托管機構管理工作負總責,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加強轄區內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管,組織各職能部門落實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責任。

  根據《辦法》第六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建立由教育部門牽頭的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聯席會議製度。教育、市場監管、民政、衛生健康、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稅務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對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督和管理職責。

  根據《辦法》第七條規定,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協調有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校外托管機構實行齊抓共管。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生托管服務的統籌協調,督促和指導中小學校對被托管的學生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引導有需求的學生和家長選擇規範、合格的校外托管機構。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負責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的商事登記,核發營業執照,依法負責對校外托管機構食品安全以及職責範圍內的監督管理。

  民政部門依法負責非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核發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以及職責範圍內的監督管理。

  衛生健康部門依法負責對校外托管機構的衛生監督管理及傳染病防控監管。

  公安部門依法負責轄區內校外托管機構安全防範工作指導、檢查,強化校外托管機構周邊治安管理和巡邏防控工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校外托管機構從事學生接送服務的機動車輛及駕駛員進行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校外托管機構的房屋安全進行監督管理,指導房屋安全隱患排查。依法對校外托管機構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抽查。

  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轄區內校外托管機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負責實施。

  稅務部門依法對校外托管機構的經營納稅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其他職能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校外托管機構管理的有關工作。

  (二)明確托管機構的審批登記程序。

  根據《辦法》第十條規定,設立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具有與其服務規模和水平相適應的工作人員,有符合消防、建築、衛生、食品安全、房屋安全等管理規定要求的服務場所與設施,並依法取得相應的許可。

  根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校外托管機構分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設立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向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登記,設立非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向縣(市、區)民政部門申請登記。

  (三)細化托管機構的開辦要求。

  根據《辦法》第十三至第十八條規定,對校外托管機構的選址、安防、消防、衛生及食品安全、傳染病防控等技術標準或要求進行了細化,使審批登記和日常監管有了更明確的依據,更容易操作。

  (四)明確了托管機構服務要求。

  根據《辦法》第十九至第三十條規定,對校外托管機構的管理與服務、責任與義務、管理者與工作人員、安全事故處置等內容提出了具體的要求,有利於提高托管機構的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五)明確了監管責任。

  根據《辦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條規定,相關職能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加強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管。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將校外托管機構納入網格化綜合治理體係,加強對校外托管機構的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