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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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梅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10-15 | ||
名 稱: | 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發布日期: | 2021-10-15 | ||
文 號: | 梅市府〔2021〕22號 | 文件狀態: | 有效 | 失效時間: | 2024-11-21 00:00 |
梅市府〔2021〕2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現將《梅州市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教育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5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管理,促進中小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服務以及相關活動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以下簡稱“校外托管機構”),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利用合法合規住所舉辦的,受中小學生監護人委托,為中小學生在學校以外提供就餐、午休、看管、接送等課後托管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校外托管機構管理遵循依法依規、屬地管理、權責一致原則。
第四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依法依規開展托管服務以及相關活動,自覺維護中小學生和家長的合法權益。
校外托管機構不得從事麵向中小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活動。
第二章 監管職責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校外托管機構管理工作負總責,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加強轄區內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管,組織各職能部門落實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責任。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建立由教育部門牽頭的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聯席會議製度。教育、市場監管、民政、衛生健康、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消防、稅務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對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督和管理職責。
第七條 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協調有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校外托管機構實行齊抓共管。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生托管服務的統籌協調,督促和指導中小學校對被托管的學生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引導有需求的學生和家長選擇規範、合格的校外托管機構。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負責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的商事登記,核發營業執照,依法負責對校外托管機構食品安全以及職責範圍內的監督管理。
民政部門依法負責非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核發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以及職責範圍內的監督管理。
衛生健康部門依法負責對校外托管機構的衛生監督管理及傳染病防控監管。
公安部門依法負責轄區內校外托管機構安全防範工作指導、檢查,強化校外托管機構周邊治安管理和巡邏防控工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校外托管機構從事學生接送服務的機動車輛及駕駛員進行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校外托管機構的房屋安全進行監督管理,指導房屋安全隱患排查。依法對校外托管機構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抽查。
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轄區內校外托管機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負責實施。
稅務部門依法對校外托管機構的經營納稅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其他職能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校外托管機構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八條 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校外托管機構的協調管理機製,負責轄區內校外托管機構的排查摸底、日常巡查及權限內綜合執法工作,加強安全知識宣傳。對轄區內校外托管機構逐一進行登記,並定期將統計情況彙總上報所在地縣(市、區)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九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中小學生特別是在校外托管學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及時掌握校外托管學生的有關情況,發現安全隱患或者其他不利於學生成長的問題,應當及時報告相關部門。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對本校學生在校外托管機構的托管情況進行統計,並報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三章 審批和登記
第十條 設立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具有與其服務規模和水平相適應的工作人員,有符合消防、建築、衛生、食品安全、房屋安全等管理規定要求的服務場所與設施,並依法取得相應的許可。
第十一條 設立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向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登記,設立非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向縣(市、區)民政部門申請登記,受理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批。校外托管機構登記依法涉及後置審批事項的,登記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在依法取得有關部門的審批後方可從事相關經營活動,並由申請人作出在批準前不擅自經營的書麵承諾。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並承擔因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引起的法律責任。
校外托管機構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在完成校外托管機構審批後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的基本信息報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二條 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注銷登記前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非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相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並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章 場所標準和服務要求
第十三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設置在安全區域內,托管場所應當符合建築物結構安全,確保與危險化學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離,不能與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同在一棟建築內,嚴禁在汙染區和危險區設置校外托管機構。校外托管機構應與宗教場所分離。
第十四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具有與其服務規模和水平相適應的相對獨立的場地和設施,並在托管機構公共區域內安裝視頻監控及一鍵式報警裝置等,確保托管場所安全。
第十五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一)消防設計要求。
校外托管機構消防設計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中有關公共建築(兒童活動場所)的要求執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應包括平麵布置、建築構造、安全疏散、內部裝修、消防設施設置等方麵內容,對於新建建築還應包括總平麵布局、耐火等級、滅火救援設施、消防用電及電氣防火等內容。
(二)場所設置要求。
⒈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築內,不應設置在地下及半地下,且不應設置在地上4層及以上,符合建築耐火等級要求。確需設置在其它民用建築內時,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的相關規定。建築周邊150米內應有一個市政消火栓。
⒉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場所或部位分隔,牆上必須設置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三)安全疏散要求。
⒈各房間的疏散門不少於2個。位於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的房間,當其建築麵積不大於50平方米時,可設置一個疏散門。相鄰2個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5米。
⒉疏散門和安全出口的淨寬度不應小於0.90米,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淨寬度不應小於1.10米。
⒊疏散門不應設置門檻,且緊靠門口內外1.4米範圍不應設置踏步。
(四)消防設施設置要求。
⒈根據建築的規模和性質按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設置消防設施。按規定不需設置室內消火栓係統的托管場所,宜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按規定不需設置火災自動報警係統的,宜設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器及手動報警裝置。疏散通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麵高度1.0米以下的牆麵或地麵上應配置燈光疏散指示標誌;安全出口、疏散門的正上方應設置“安全出口”標誌,疏散走道、樓梯間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且不應低於規定的疏散照明的地麵最低水平照度。
⒉消防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五)裝修材料要求。
不得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和有毒材料進行裝修,裝修材料必須使用不燃、難燃材料並符合《建築內部裝修防火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354)的要求。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外,托管場所還應按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GB50222)、《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50140)和《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50028)等現行國家標準做好其它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條 校外托管機構的場所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托管場所建築麵積應不少於80平方米,且托管學生人均建築麵積不低於4平方米;
(二)防護欄杆高度不應低於1.2 米,必須采用防止少年兒童攀登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杆件做欄杆時,其杆件淨距不應大於0.11米;
(三)午休室選址應防止噪聲和各種汙染源的影響,宜選擇有日照條件,采光、通風良好,並裝有有效的防蚊、蠅、蟑螂和防鼠害的設施。床位應一人一床設置,被褥、枕套等應專人專用(或一用一換)並定期清洗消毒,室內空氣符合《室內空氣質量標準》。
第十七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履行以下衛生及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一)保證托管環境生活用品的衛生;
(二)就餐環境、餐用具等應符合衛生要求,實行分餐;
(三)提供給學生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要求;
(五)不得製售冷葷類食品、生食類食品和裱花蛋糕,不得加工製作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
(六)建立食品留樣製度,並配備食品留樣的專用容器和設施,對每餐次所有食品進行留樣。每個品種留樣量應當滿足檢驗需要,不得少於125克,並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等。留樣食品應當由專櫃冷藏保存48小時以上;
(七)其他衛生及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校外托管機構自行配餐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采購食品及其原料,保留采購台賬記錄,不得購買來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非自行配餐的,應當向取得具備配餐資質的配餐企業采購配餐服務。
第十八條 校外托管機構除嚴禁采購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禁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
(二)不得使用防腐劑、乳化劑、穩定劑等食品添加劑;
(三)不得使用沒有完整標識的散裝油及其他散裝食品;
(四)禁止采購、使用和銷售含鋁膨鬆劑、人工著色劑以及含鋁麵製品、含人工著色劑的肉製品和調味品。
第五章 從業人員和日常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根據托管學生人數配備工作人員,托管學生在25名以下的,必須配備2名以上工作人員;每增加20名學生,應當相應增加1名工作人員。
校外托管機構配備的工作人員,應當沒有精神性疾病、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響中小學生健康與安全的疾病。提供餐飲服務的,其從事餐飲服務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並每年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依法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製定用火、用電、用油、用燃氣等消防安全管理製度、操作規程以及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保證疏散通道暢通,不得占用、堵塞、鎖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四)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五)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校外托管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履行以下安全保障職責: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製度,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及基本安防設備,定期對安防設施進行檢測,安排專人接送托管學生,保障學生放學後到校外托管機構及午托後返校的安全,履行保障學生安全義務;
(二)在約定時間未接到托管學生的,立即通知學生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並積極尋找;
(三)學生托管期間應當始終有工作人員照看;
(四)其他安全保障職責。
第二十二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履行以下傳染病防控職責:
(一)加強室內通風,定期對休息室及公共活動場所設施、餐具及生活用品等進行清潔、消毒,並做好消毒登記;
(二)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搞好環境衛生,清理垃圾和積水,做好防蚊滅蚊工作;
(三)建立健全傳染病防控工作製度及應急預案。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四)其他傳染病防控職責。
第二十三條 托管場所或托管學生出現突發緊急情況時,應當第一時間保護和救助學生,采取有效措施控製事態發展,根據事態類型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並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
第二十四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預防和避免學生間欺淩、打鬥等傷害事件,依法保護托管學生身心不受傷害。
第二十五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與托管學生監護人簽訂托管服務委托協議,明確委托期限、收費標準、雙方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對托管學生登記造冊,並將學生名冊及專門接送人員身份證明、聯係方式提交學生所在學校。
第二十七條 鼓勵校外托管機構為學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商業保險,分散托管期間的各種風險。
第二十八條 校外托管機構在委托協議履行期限內停止托管服務的,應當提前告知托管學生及其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退還委托協議剩餘期限的托管費用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向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書麵報告,說明停止托管服務理由以及退還托管費用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眼位置懸掛相關證照及收費標準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示年度報告或接受年度檢查。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相關職能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加強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管。必要時組織聯合執法行動,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 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校外托管機構納入網格化綜合治理體係,加強對校外托管機構的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作出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國家和省對校外托管機構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策解讀:關於《梅州市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政策解讀
【圖解】關於《梅州市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