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關於印發《梅州市關於引導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為科學合理引導梅州市城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俗稱“共享單車”)規範有序發展,倡導市民低碳出行、構建綠色出行體係、維護良好城市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央部委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鼓勵城市公共交通出行方式、模式的創新,服務於“城市最後一公裏”的市民出行活動,引導規範好這一出行方式在我市落地和健康發展,促進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出行服務體係更加豐富和多元化,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製定《梅州市關於引導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1、共享單車發展的定位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由運營企業投放的分時租賃營運非機動車,是綠色出行和城市慢行交通係統的組成部分,是方便公眾短距離出行和對接公共交通的交通服務方式。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作為服務於“城市最後一公裏”市民活動的出行方式,進一步豐富了城市公共交通出行服務體係,進一步完善了市民的城市公共交通出行結構,市民擁有更多的出行方式選擇,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我市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統籌發展公共自行車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
2、《方案》出台背景
近年來,我國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快速發展,有效滿足了公眾短距離出行需求,緩解了城市交通擁堵,應當予以鼓勵,但同時也出現了車輛亂停亂放、車輛運營維護不到位、企業競爭無序、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用戶資金和信息安全風險等亟待規範的問題。
為引導和規範相關問題,交通運輸部會同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質檢總局、國家旅遊局等國家部委於2017年8月1日聯合印發出台了《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肯定了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對方便群眾短距離出行、構建綠色低碳交通體係的積極作用,明確了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在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係中的定位,提出要按照“服務為本、改革創新、規範有序、屬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基本原則。
自2019年底以來,我市陸續有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投放車輛,受到了市民普遍歡迎,為盡快合理引導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在我市的健康有序發展,製定本《方案》。
3、製定《方案》的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運輸部等10部門《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7〕109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發改委、財政部《關於加強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係統建設的指導意見》(建城〔2012〕13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4、《方案》的主要內容
《方案》包括總體要求、規範經營行為、加強行業和風險防控監管、實施綜合治理以及附件各單位具體職責。
5、明確屬地管理
確立堅持“市級統籌、屬地管理、行業自律、企業主責、用戶守法、多方共治、規範有序”的基本原則。
6、引導企業合理有序投放
統籌投放數量。各地根據本地實際、公眾出行需求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定位,研究建立與城市空間承載能力、停放設施資源、公眾出行需求等相適應的車輛投放機製。住房城鄉建設根據市民出行需求,在相應區域內合理規劃設置並完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車輛停放設施;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停車設施規模等控製車輛投放數量,彙總車輛投放情況,加強車輛投放的總量控製和監督引導。
7、明確企業主體責任,引導企業做好車輛停放管理和維護管理
基於其他城市的前期實踐經驗,結合我市的實際,為盡可能避免自行車“墳場”、廢棄自行車影響市容、環境等不良情況的出現,明確企業應落實主體責任,做好如下工作:
做好車輛停放秩序管理及車輛維護管理,及時清理違規停放車輛;針對停放車輛的場所,車輛停放超過一定數量的時候,運營企業應及時清理;加強車輛的日常維護和調度管理,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及時對車輛進行檢查和清潔保養,確保車容車貌衛生整潔、車況良好;運營企業應有明確的廢棄車輛回收機製,做好廢棄車輛的回收工作;遵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維護共享單車領域的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
8、鼓勵用戶免押金使用
根據交通運輸部等10部門《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7〕109號)第十二條:“鼓勵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的相關內容,並結合參考其他城市在前期的管理實踐中的經驗,多地曾出現企業因經營不善而“跑路”,大量用戶押金無法退還等影響不良的事件,《方案》明確鼓勵運營企業不收取押金、預付資金,在服務結束後向用戶收取費用。
9、共享自行車鼓勵配備頭盔,企業應為用戶購買保險
考慮到我市實際,大部分現有城市道路依然還是機非混行的道路,存在安全隱患,為進一步保證騎行用戶安全,一是鼓勵共享自行車配備符合要求的安全頭盔。二是企業應為用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鼓勵購買第三者責任險。
10、明確用戶年齡限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據此,《方案》規定“自行車禁止向未滿12周歲的兒童提供服務。” 為落實好這項法律要求,需要企業和用戶嚴格實施實名製,同時加強安全宣傳,讓用戶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教育部門同時配合做好對我市城區中小學生的相關宣傳教育,讓不符合年齡要求的中小學生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11、完善企業退出機製
為有效維護城市正常秩序,《方案》規定,運營企業需終止運營服務的,應製定退出方案,提前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告,並依法依規完成所有投放車輛的相關處置回收等工作。對亂停放問題嚴重、線下運營服務不力、不履行運營管理主體責任和行業自律要求、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經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運營企業,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市場監管、金融等部門應當公開通報相關問題,限製其投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