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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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梅州市交通運輸局 | 成文日期: | 2020-09-01 | ||
名 稱: | 關於印發《梅州市關於引導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 發布日期: | 2020-09-01 | ||
文 號: | 梅市交字〔2020〕335號 |
梅市交字〔2020〕335號
關於印發《梅州市關於引導和規範互聯網租賃
自行車發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交通運輸局、宣傳部、發展和改革局、公安局、自然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文化廣電旅遊局、市場監督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梅州市中心支行轄內各中心支行:
為引導和規範我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俗稱“共享單車”)規範有序發展,維護良好城市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權益,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梅州市關於引導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梅州市交通運輸局
梅州市委宣傳部
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公安局
梅州市自然資源局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
梅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梅州市中心支行
2020年9月1日
梅州市關於引導和規範互聯網租賃
自行車發展的實施方案
為引導和規範我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俗稱“共享單車”)規範有序發展,倡導市民低碳出行、構建綠色出行體係、維護良好城市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運輸部等10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7〕109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發改委、財政部《關於加強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係統建設的指導意見》(建城〔2012〕13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並結合本市實際,製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交通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引領,以優先滿足短距離出行和對接公共交通需求為導向,促進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規範發展。以優化交通出行結構、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資源為主導,以規範企業市場經營活動和維護城市秩序為重點,彙聚政府、社會、企業、用戶等多方力量,加強協調,共享共管,引導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有序發展,促進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與公共自行車融合發展,打造安全、有序、便民的綠色出行體係,為公眾出行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二)功能定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是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由運營企業投放的分時租賃營運非機動車,是綠色出行和城市慢行交通係統的組成部分,是方便公眾短距離出行和對接公共交通的交通服務方式。本市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統籌發展公共自行車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
(三)基本原則。堅持“市級統籌、屬地管理、行業自律、企業主責、用戶守法、多方共治、規範有序”的原則,建立與我市空間承載能力、道路資源和停放設施資源、公眾出行需求等相適應的車輛投放機製,引導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合理有序投放車輛,保障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和安全穩定運行。不鼓勵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
二、規範經營行為
(一)經營要求。
1.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依法進行商事登記,主動接受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市場監管、金融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2.所投放車輛應符合國家和行業安全質量和技術標準,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鼓勵車輛配備符合要求的安全頭盔。
3.建立與車輛投放規模相匹配的管維人員、場站設施、運營方案、安全管理等力量,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
4.建立網絡和信息平台,向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等部門依法提供相關數據信息。
5.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
6.其他相關要求。
(二)運營要求。
1、材料提供。
在我市開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的運營企業,應在正式運營前30日內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供運營方案。運營方案包括商事主體登記信息;運營企業在本市的負責人身份證明、聯係方式、辦公場地信息和企業組織架構及運營模式;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投放規模、用戶信息管理、車輛維保管理、停放秩序管理、騎行安全管理、應急管理、用戶及公眾投訴管理等相關製度文本;企業與用戶簽訂的電子協議文本、與銀行機構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資質的非銀行機構簽訂的資金支付協議等。
已在我市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的,應於本方案實施之日起30日內提供運營方案。
2、運營服務要求。運營企業依據市場規律自主經營,履行經營主體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保障使用人合法權益,並遵守以下相關運營服務要求:
(1)運營企業對用戶以實名製進行網絡注冊登記並簽訂服務協議,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實現對用戶身份實時可查、事後倒查。禁止向不符合年齡要求的用戶提供服務。
(2)創新保險機製,為用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鼓勵購買第三者責任險。
(3)公布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費方式和費用,實行明碼標價,鼓勵運營企業不收取押金、預付資金,在服務結束後向用戶收取費用。在經營活動中不得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得侵害用戶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守法經營,依法納稅。
(4)健全信用體係。運營企業應建立健全用戶信用評價製度與管理係統,製定安全騎行、規範停放守則、文明用車獎懲製度及建立個人信用評價體係,運用信用評分、經濟獎懲、黑名單等手段,加強對用戶違規停放等行為的信用管理與約束,督促用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規定。
加強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領域信用記錄建設和信用管理,加強運營企業之間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加強運營企業服務質量和用戶信用評價,對用戶不文明行為和違法違規行為記入信用記錄,嚴重失信行為依法納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適當限製該用戶的使用權限,並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對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
(5)做好車輛停放秩序管理及車輛維護管理,及時清理違規停放車輛;針對停放車輛的場所,車輛停放超過一定數量的時候,運營企業應及時清理;加強車輛的日常維護和調度管理,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及時對車輛進行檢查和清潔保養,確保車容車貌衛生整潔、車況良好;運營企業應有明確的廢棄車輛回收機製,做好廢棄車輛的回收工作;遵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維護共享單車領域的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
(6)製定停車管理應急預案,遇節假日、重大活動期間,負責做好車輛應急調度和停車秩序管理,維護城市環境和交通秩序。
(7)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完善網絡安全管理製度和網絡安全防範製度。運營企業采集信息不得侵害用戶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所必需的範圍。
(8)加強信息報送與共享,依法向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等部門,全麵準確提供相關數據,實時更新車輛分布、車輛軌跡、使用頻率、電子圍欄等信息。
(9)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公布服務質量承諾和投訴電話,建立用戶及公眾投訴處理製度,及時受理解決各類投訴。
(10)加強文明共享宣傳,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積極融入文明城市創建行動,倡導綠色出行、助力出行環境改善。
(三)退出機製。
運營企業需終止運營服務的,應製定退出方案,提前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告,並依法依規完成所有投放車輛的相關處置回收等工作。對亂停放問題嚴重、線下運營服務不力、不履行運營管理主體責任和行業自律要求、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經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運營企業,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市場監管、金融等部門應當公開通報相關問題,限製其投放。
三、加強行業和風險防控監管
(一)統籌投放數量。各地根據本地實際、公眾出行需求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定位,研究建立與城市空間承載能力、停放設施資源、公眾出行需求等相適應的車輛投放機製。住房城鄉建設根據市民出行需求,在相應區域內合理規劃設置並完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車輛停放設施;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停車設施規模等控製車輛投放數量,彙總車輛投放情況,加強車輛投放的總量控製和監督引導。
(二)完善配套設施。完善慢行交通係統規劃和自行車停放點設置規劃,加快慢行係統建設,完善道路標誌標線,提高自行車道的網絡化和通達性。充分利用交通樞紐、公交場站、大型商業區、辦公區、醫院、居住區等場所的公共空間,規劃和實施停放點位;新建公交場站、商業區、居住區等應規劃預留較為充足的自行車停放點。製定和完善合理的慢行交通設施建設計劃和相關技術標準,指導慢行交通係統及配套設施建設,並做好相應維護;對新建及改擴建城市主幹道、次幹道,在有條件的道路上規劃設置非機動車道,並規劃設置與規範相符的機非隔離設施,為市民提供安全騎行環境。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盡量減少占用非機動車道,保障良好通行條件。
(三)加強停放管理。屬地政府應根據轄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規模情況,加強自行車停放點車輛停放秩序和環境衛生管理。運營企業應向屬地主管部門兌現承諾,限時清理違規停放車輛。鼓勵運營企業與各地建立共管共治機製,加強自行車停放秩序管理。督促運營企業運用電子地圖、電子圍欄等技術手段,采取限製騎行、經濟獎懲等措施,有效規範用戶停放行為。
(四)保障用戶資金安全。金融部門指導監督運營企業應通過信用管理和技術創新等方式推行免押金、免預付資金方式提升服務,監督運營企業使用支付資金情況等。
(五)保障用戶信息安全。運營企業應當建立網絡安全管理製度,完善網絡安全防範措施和技術保障手段,依法合規采集、使用和保護個人信息。運營企業應當向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等部門開放並提供本地注冊用戶數、投放車輛規模與分布信息、車輛運行與使用頻率等信息數據。鼓勵運營企業將運行平台服務器設置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一旦發生重大網絡和信息安全事件,運營企業應及時向通信管理、網信、公安等部門報告。
(六)加強車輛性能監管。運營企業應向市場投放符合條件的車輛,保障車輛技術狀態良好,並主動接受相關部門監管。運營企業應明確主體責任,各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的監管工作。
四、實施綜合治理
(一)健全聯動機製。市建立由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市場監管、自然資源、教育、網信、工業和信息化、文化廣電旅遊、發展改革、金融、人民銀行等相關單位組成的聯席會議製度,統籌協調、監督指導本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健康有序發展。各縣(市、區)也要相應建立聯席會議製度,加強統籌協調,促進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健康有序發展。
(二)加強宣傳引導。通過新聞媒體加大宣傳引導力度,倡導公眾遵守交通法規,依法文明騎行和規範停放。運營企業應配合政府部門加強宣傳,引導公眾規範用車,共同維護停放秩序,共同營造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有序發展的良好環境。
(三)社會共同監督。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作用,支持製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鼓勵公眾共同參與治理,用戶在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過程中,應當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服務協議的約定,依法守約,做到文明騎行、文明用車、安全騎行、規範停放,愛護車輛和停放設施,遵守社會公德,自覺維護交通、環境等相關秩序。騎行前應檢查車輛技術狀況,不得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載人,不得擅自加裝兒童座椅等設備。騎行自行車必須年滿12周歲,騎行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作用,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曝光力度。運營企業應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加大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防範向消費者轉嫁經營風險等行為。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3年。
附件:單位職責
附件:
單位職責
1.市交通運輸局:負責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與城市公共交通融合發展的政策製定和統籌協調,規範、引導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市場健康有序發展;負責梅州城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投放數量管控和運營管理;負責召集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聯席會議。
2.市委宣傳部:負責公眾遵章守紀、文明騎行和規範停放的宣傳工作,倡導市民文明用車;監管運營企業的網絡安全管理工作,監督運營企業完善網絡安全防範措施和技術保障手段,確保運營企業依法合規采集、使用和保護個人信息。
3.市公安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秩序、社會治安等管理。查處盜竊、損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等違法行為;查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交通違法行為,維護交通秩序;指導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管理;加強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負責按規定做好投放車輛的登記上牌工作。
4.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製定和完善慢行交通係統規劃;對交通樞紐、公交場站、大型商業區、辦公區、醫院、居住區等場所配套建設的非機動車(包括共享單車)停放點位,在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建階段進行審查把關;對新建及改擴建城市主幹道、次幹道,在有條件的道路上規劃設置非機動車道,並規劃設置與規範相符的機非隔離設施。
5.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製定和完善合理的慢行交通設施建設計劃和相關技術標準,指導梅州城區慢行交通係統及配套設施建設;新建及原有市政公共場所的配套非機動車(包括共享單車)停放點位及相關車輛停放設施,應根據市民出行需求特征,依法依規進行合理設置、建設和管理;新建及改擴建城市主幹道、次幹道,要依法依規設置非機動車道,並設置與規範相符的機非隔離設施;會同自然資源、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編製道路非機動車停放點設置導則,指導梅州城區慢行交通設施建設完善,指導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管理,加強停放秩序監管。
6.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依法辦理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商事登記,依法監管企業經營行為。
7.人民銀行梅州市中心支行:負責指導商業銀行建立和完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賬戶的行為監測和交易監測,規範企業對用戶的正常使用支付。
8.市發展改革局、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工作局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9.市教育局:負責協調做好中小學生規範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宣傳教育工作。
10.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屬地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行為監督管理,落實屬地管理職責,明確部門工作責任,建立聯合工作機製,加強統籌協調,加強信息共享,促進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健康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