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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縣城鎮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辦法》解讀
來源:本網  時間:2020-07-31 10:36:19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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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大埔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埔縣城鎮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辦法的通知

  一、製定背景和意義

  鑒於大埔縣人民政府2016年轉發的《梅州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暫行辦法》(以下稱《暫行辦法》)有效期屆滿,且個別條款與有關法規及最新的住房保障改革精神不夠一致,需結合我縣實際進行修訂。據此,根據《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粵府令第181號)、《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廣東省住房保障製度改革創新方案》(粵府辦〔2012〕12號)、《廣東省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規劃綱要(2009-2020年)》(2017年修編版)(粵財辦〔2017〕22號)、《梅州市住房保障製度改革創新實施方案》(梅市府辦〔2012〕37號)、《梅州市城區公共租賃住房補貼辦法》(梅市府辦〔2019〕2號)相關規定,並結合我縣實際進行了修訂,形成此《補貼辦法》。主要是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住房保障製度改革的精神,規範我縣城鎮公共租賃住房補貼的申請發放管理,不斷健全和完善我縣住房保障體係,擴大住房保障覆蓋麵,使住房保障政策惠及更多人群。

  二、關於租賃補貼標準

  《補貼辦法》第六條,租賃補貼標準按照人均保障建築麵積、家庭人口、收入水平、區域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化管理。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適時調整租賃補貼標準,報縣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租賃補貼以戶為單位,每戶每月補貼金額按下式計算:

  補貼額=租金標準×戶型建築麵積×補貼係數,其中:

  (一)租金標準:按大埔縣城鎮租賃住房市場評估均價執行;

  (二)戶型建築麵積標準:按現有公共租賃住房戶型建築麵積確定人均20平方米標準,以戶為單位確定。以家庭人口3人以上(含3人)、2人、1人為單位,分別與戶型建築麵積60平方米、40平方米、20平方米相對應;

  (三)補貼係數:低保、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分檔補貼的原則,補貼係數分別為0.9、0.5。

  相關規定中的“租金標準”在《補貼辦法》印發實施後,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對大埔縣城鎮租賃住房市場進行評估,得出均價作為計算租賃補貼的依據。在《補貼辦法》實施有效期內原則上開展一次評估。如出現物價波動較大時,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將對大埔縣城鎮租賃住房市場補貼標準進行二次評估。

  三、有關法律責任

  (一)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申請租賃補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駁回申請,並處1千元以下罰款,自駁回申請之日起10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駁回其申請,並處1千元以下罰款,自駁回申請之日起3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對前兩款已經獲得租賃補貼的,應當依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解除租賃補貼協議,收回其已領取的租賃補貼,並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補收補貼資金的利息。

  申請人故意隱瞞、虛報或者偽造有關信息騙取租賃補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已領取租賃補貼的住房保障對象不按第十二條規定主動申報其戶籍、收入、財產和住房等變動情況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並比照“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申請租賃補貼的”情形進行處罰。

  (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租賃補貼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