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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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成文日期: | 2020-07-29 | |||
名 稱: | 大埔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埔縣城鎮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辦法的通知 | 發布日期: | 2020-07-29 | ||
文 號: | 埔府〔2020〕62號 |
埔府〔2020〕62號
大埔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埔縣城鎮公共
租賃住房租賃補貼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豐溪林場,縣直和省、市駐埔各單位:
《大埔縣城鎮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辦法》已經2020年7月8日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務中心反映。
大埔縣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9日
大埔縣城鎮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大埔縣城鎮住房保障製度,規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管理,根據《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粵府令第181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廣東省住房保障製度改革創新方案》(粵府辦〔2012〕12號)、《廣東省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規劃綱要(2009-2020年)》(2017年修編版)(粵財辦〔2017〕22號)、《梅州市住房保障製度改革創新實施方案》(梅市府辦〔2012〕3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大埔縣城鎮範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下稱“租賃補貼”)申請、發放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租賃補貼,是指向大埔縣城鎮範圍內符合條件的城鎮低保、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補貼標準發放租金補貼,由其自行租賃住房。
第四條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大埔縣城鎮租賃補貼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等工作。
縣發改、公安、民政、財政、稅務、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市場監管、金融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租賃補貼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協助有關部門和機構,做好租賃補貼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租賃補貼資金來源包括:
(一)縣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資金;
(二)土地出讓淨收益中安排的住房保障資金;
(三)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
(四)中央和省財政安排的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六條租賃補貼標準按照人均保障建築麵積、家庭人口、收入水平、區域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化管理。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租賃補貼標準,報縣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租賃補貼以戶為單位,每戶每月補貼金額按下式計算:
補貼額=租金標準×戶型建築麵積×補貼係數,其中:
(一)租金標準:按大埔縣城鎮租賃住房市場評估均價執行;
(二)戶型建築麵積標準:按現有公共租賃住房戶型建築麵積確定人均20平方米標準,以戶為單位確定。以家庭人口3人以上(含3人)、2人、1人為單位,分別與戶型建築麵積60平方米、40平方米、20平方米相對應;
(三)補貼係數:低保、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分檔補貼的原則,補貼係數分別為0.9、0.5。
第七條申請租賃補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大埔縣城鎮戶籍,並在城區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淨值符合縣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標準;
(三)無自有產權住房,或者自有產權住房人均住房建築麵積低於15平方米;
(四)未享受過房改、集資建房、領取住房貨幣補貼以及公租房等優惠政策;
(五)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為在接受慈善組織資助中承擔責任的失信受益人。
租賃補貼對象範圍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大埔縣城鎮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際情況,適時作出調整。符合條件的異地務工人員和新就業無房職工住房保障按現有規定執行。
第八條申請租賃補貼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租賃補貼申請;
(二)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婚姻狀況材料;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中等偏低收入等收入狀況證明;
(四)家庭住房情況、存款和其他財產狀況證明。
第九條申請租賃補貼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人和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收養關係。
第十條租賃補貼申領程序
(一)申請。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或通過網上辦事大廳申報。
(二)初審。社區居委會或者鎮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報送大埔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網上申報的,由大埔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交由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或者鎮人民政府負責初審。
(三)審核。大埔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會同民政等相關部門,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
(四)批準和公示。審核結果確定後,由受理的社區居委會或者鎮人民政府和大埔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辦公場所並通過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於20日。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以書麵形式提出。社區居委會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異議進行核實,並公布核實結果。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租賃補貼對象予以登記,書麵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拒不配合審查、經審核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核實成立的,由大埔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退回申請並書麵說明理由。
(五)發放。對符合條件的對象,由大埔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致函縣財政部門請款後,直接將租賃補貼發放到補貼對象提供的個人銀行賬戶,發放租賃補貼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對符合條件的生活困難表彰獎勵獲得者、複退軍人和城鎮住房救助對象,優先發放住房困難家庭租賃補貼。
第十一條大埔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社區居委會或者鎮人民政府應按戶建立租賃補貼檔案,加強檔案管理、報表統計等工作。同時采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鎮低保、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已領取租賃補貼的住房保障對象,其戶籍、收入、財產和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主動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或者鎮人民政府申報。對家庭收入、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大埔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停止發放租賃補貼,並書麵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申請租賃補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駁回申請,並處1千元以下罰款,自駁回申請之日起10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駁回其申請,並處1千元以下罰款,自駁回申請之日起3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對前兩款已經獲得租賃補貼的,應當依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解除租賃補貼協議,收回其已領取的租賃補貼,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補收補貼資金的利息。
申請人故意隱瞞、虛報或者偽造有關信息騙取租賃補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已領取租賃補貼的住房保障對象不按第十二條規定主動申報其戶籍、收入、財產和住房等變動情況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並比照“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申請租賃補貼的”情形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租賃補貼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