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梅州市自然資源局關於印發《梅州市自然資源局關於促進低效產業用地再利用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梅州市自然資源局關於促進低效產業用地再利用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全麵明確了我市低效產業用地的認定、盤活、再利用等方式。
一、製訂背景
2016年11月,國土資源部印發了《國土資源部關於深入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指導意見(試行)》(國土資發〔2016〕147號),提出了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要求各市縣人民政府結合地方實際,提出低效用地的具體認定標準,做好調查摸底、標圖建庫和項目實施方案編製等基礎工作。2019年4月,省自然資源廳印發了《關於支持產業轉移工業園用地提升土地利用質量效益的若幹意見》(粵自然資源資規字〔2019〕6號),提出多種方式盤活利用低效產業用地,推動產業升級和土地高效利用。
為著力破解我市工業產業建設用地中土地利用率低、投資強度小、產出率低、土地節約集約水平相對較低等突出問題,有效盤活低效產業建設用地,著重對城鎮低效產業用地進行改造和開發,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效益,實現土地資源的節約集約化利用,市自然資源局製定了《實施意見》。
二、製定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二)《國土資源部關於深入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指導意見(試行)》(國土資發〔2016〕147號);
(三)《關於完善工業用地供應製度促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指導意見(試行)》(粵國土資規字〔2017〕3號);
(四)《關於明確工業物業產權分割及分割轉讓不動產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19〕3號);
(五)《關於支持產業轉移工業園用地提升土地利用質量效益的若幹意見》(粵自然資源資規字〔2019〕6號)。
三、主要內容
(一)低效產業用地的界定
明確低效產業用地是指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已開發建設但利用現狀仍有提升空間的工業(含倉儲,下同)等產業用地,不包括房地產業用地、閑置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曆史遺留建設用地。根據產業用地的建設情況、投產情況、產出效益、是否符合環保、安全生產等要求,明確了列為低效產業用地的七大情形。
(二)低效產業用地的盤活
采用多渠道、多路徑盤活低效產業用地,《實施意見》主要明確原土地使用權人自行改造、企業單位收購整合再改造利用、政府主導盤活利用三種盤活利用低效產業用地的途徑。按照核查認定、製訂方案、實施盤活、核準驗收四個程序實施低效產業用地再利用。
(三)低效產業用地盤活的支持和激勵機製
《實施意見》對於符合相關規定的低效產業用地盤活再利用的土地使用權人提出七類支持和激勵措施,以鼓勵更好更快推進低效產業用地再利用工作。主要是明確了各種形式低效產業用地盤活再利用的政策支持,並可按規定對土地使用年限的延長或續期,對納入“三舊”改造標圖建庫範圍的低效產業用地,可享受“三舊”改造優惠政策。
(四)低效產業用地再利用的約束和懲戒
《實施意見》對低效產業用地再利用工作不配合、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的單位和個人提出了約束和懲戒,還規定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公眾媒體上對低效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人及其低效利用行為依法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