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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發布機構: 梅州市自然資源局 成文日期: 2020-05-15
名  稱: 梅州市自然資源局關於印發《梅州市自然資源局關於促進低效產業用地再利用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0-05-15
文  號: 梅市自然資〔2020〕47號

梅市自然資〔2020〕47號


梅州市自然資源局關於印發《梅州市自然資源局關於促進低效產業用地再利用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廣東梅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梅州市自然資源局關於促進低效產業用地再利用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梅州市自然資源局

2020年5月15日



梅州市自然資源局關於促進低效產業

用地再利用的實施意見


  為著力破解我市土地利用效率不高、項目落地條件不足的突出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關於深入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47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19〕31號)、《亚搏app下载安装 關於深化改革加快推動“三舊”改造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粵府〔2019〕71號)、《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印發〈關於完善工業用地供應製度促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粵國土資規字〔2017〕3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支持產業轉移工業園用地提升土地利用質量效益若幹意見的通知》(粵自然資源資規字〔2019〕6號)等文件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促進我市低效產業用地再利用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麵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係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製度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製度,堅持以人為本,促進新型城鎮化發展,鼓勵土地權利人自主改造開發,鼓勵社會資本積極進入,規範推進低效產業用地再開發,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優化土地利用結構,提升城鎮建設用地人口、產業承載能力。為我市加快構建“五星爭輝”區域發展新格局、打造“三宜”城市範例提供強有力用地保障。

  (二)總體目標。堅持最嚴格節約集約用地製度,對低效利用的產業用地開展進行再利用,激活和釋放產業新動能新空間,通過製訂獎懲措施,落實責任主體,切實提高我市產業用地整體利用水平。

  二、低效產業用地範圍的認定

  本意見所稱的低效產業用地,是指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已開發建設但利用現狀仍有提升空間的工業(含倉儲,下同)等產業用地,不包括房地產業用地、閑置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曆史遺留建設用地。

  產業用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低效產業用地範圍:

  (一)已動工建設,開發建設用地總麵積超過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麵積的1/3且投資額超過總投資額的25%,但未經批準停止開發建設1年(含1年)以上的;

  (二)已完成建設,但1年內未竣工驗收備案,或竣工驗收後1年內未投產,或者持續停產1年(含1年)以上的;

  (三)已建成投產,但容積率、建築密度、投資強度未達到項目入園協議、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或者入園協議、土地出讓合同未約定但不符合《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製指標》(國土資發〔2008〕24號)等相關規定的;

  (四)未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開發建設且土地麵積超過3000 平方米的;

  (五)工業用地畝均經濟效益指標(產出、稅收等)連續3年(含3年)以上低於本區域同類用地平均值50%的;

  (六)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定的限製類、淘汰類產業;不符合安全生產、環保、能耗等產業發展政策要求的;已確定實施“退二進三”的;

  (七)經認定的其他低效產業用地。

  三、盤活再利用方式

  經認定的低效產業用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以下方式盤活和再利用。

  (一)原土地使用權人自行改造。除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規定及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租賃合同等規定或約定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出讓的外,原土地使用權人在符合城鄉規劃的前提下,在用地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業項目,或者通過土地整合,對低效產業用地自主進行開發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具體盤活再利用方式包括:

  1.限期開發。未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期限完成建設,或者已投產但容積率、建築密度、投資強度等指標未達到項目入園協議、土地出讓合同約定要求,或者雖未造成土地閑置但仍有未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開發建設的土地,由企業自行實施開發建設再利用,限期落實整改。

  2.追加投資。竣工驗收後未投產或者停產,或者未達到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製指標規定標準,或者畝均經濟效益經認定為低效,項目入園協議、土地出讓合同等未約定的,應限期追加投資,提高產出效益。鼓勵企業通過項目合作實施開發建設再利用。

  3.轉型升級。在符合規劃建設條件、產業發展布局和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勵企業利用已有工業和倉儲用房興辦科技研發、眾創空間、“互聯網+”等新產業、新業態。

  4.建設廠房。在不改變土地規劃用途前提下,鼓勵多元投資主體利用現有工業用地,經批準新建或改建為標準廠房,出租、出售給中小微企業從事工業生產和生產性服務經營。

  5.土地置換。符合產業政策且具有發展潛力,但因城鄉規劃、環保、能耗等原因不適宜繼續在原址生產經營,確有必要易地搬遷的工業項目,經批準可以在已設立的園區內為原土地使用權人易地置換價值相當的工業用地用於原項目生產,用地手續采取協議方式辦理,原用地由政府收回重新安排。

  (二)企業單位收購整合再改造利用。因項目資金、預期效益等原因難以繼續開發或實現預期目標的用地,鼓勵企業按規定將土地轉讓或者分割轉讓給符合開發利用要求的產業項目使用。各縣級人民政府、廣東梅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根據招商引資項目落地需要,可引導符合相關條件的企業對低效產業用地進行收購,由收購企業對低效產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

  企業單位收購整合低效產業用地後再改造利用的,同等適用本條第(一)項盤活再利用方式。

  (三)政府主導盤活利用。由政府對低效產業用地進行收儲,通過公開出讓方式確定土地使用權人進行改造再利用的,可按以下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權:

  1.協議有償整體收回土地使用權。經與土地使用權人協商一致,可按規定協議有償整體收回土地使用權再組織開發利用。

  2.協議有償分割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工業企業廠區內成片空閑且適宜單獨安排使用的,在符合城鄉規劃的前提下,經與土地使用權人協商一致,可按規定協議有償分割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再組織開發利用。

  不符合城鄉規劃、難以盤活利用的低效產業用地,相關土地使用權人可以提出申請,由政府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四、實施程序

  盤活利用低效產業用地可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核查認定。各縣級人民政府、廣東梅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組織自然資源、工信、發改、稅務、商務、住建、生態環境、水務、科學技術等相關職能部門按低效產業用地認定標準,對轄區範圍內產業用地逐宗調查、核實並以會審方式對低效產業用地做出認定,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相關土地使用權人發出低效產業用地認定通知書。

  (二)製訂方案。項目實施單位收到低效產業用地認定通知書1個月內編製低效產業用地盤活利用方案,並報送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盤活利用方案需確定再利用方式、再利用規模、開發強度、投資金額、期限等。盤活利用方案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三)實施盤活。項目實施單位應根據批準的盤活利用方案對低效產業用地進行改造開發利用,各縣級人民政府、廣東梅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作為監管主體,應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共同推進實施。監管主體應與項目實施單位簽訂監管協議,協議應對項目概況、監管內容、監管措施、未按時按質開發利用責任等進行明確約定。

  (四)核準驗收。對於完成再利用目標要求的用地,應由項目實施單位向監管主體提出申請,監管主體組織相關職能部門根據盤活利用方案核準驗收。

  五、支持和激勵措施

  (一)采取追加投資方式對低效產業用地盤活再利用的土地使用權人,可享受以下政策:

  1.在符合控製性詳細規劃以及消防、環保、安全等規範要求的前提下,現有製造業企業通過提高工業用地容積率、調整用地結構增加服務型製造業務設施和經營場所,其建築麵積比例不超過原總建築麵積15%的,可繼續按原用途使用用地,但不得分割轉讓。工業項目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麵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麵積的7%,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範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2.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 、不改變用途前提下,經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後對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土地整理、開發建設地下空間等途徑提高容積率、建築密度等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不再征收土地價款差額。

  (二)采取轉型升級方式對低效產業用地盤活再利用的土地使用權人,可享受以下政策:

  傳統工業企業轉為先進製造業企業,以及利用存量房產進行製造業與文化創意、科技服務業融合發展的,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過渡期支持政策不得超過本文件的有效期,期滿後及涉及轉讓需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的,可按新用途、新權利類型及市場價,以協議方式辦理。

  (三)采取建設廠房方式對低效產業用地盤活再利用,經批準建設並竣工驗收的標準廠房,可享受以下政策:

  具備獨立、安全使用條件,用於引進相關產業鏈合作夥伴的,可按規定對幢、層等不動產單位進行產權登記並出租或轉讓。

  (四)采取企業單位收購整合低效產業用地盤活再利用的土地使用權人,可享受以下政策:

  1.支持收購相鄰宗地後合並歸宗。在符合城鄉規劃的前提下,企業單位可以收購若幹相鄰宗地進行整合開發。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依法依規辦理土地轉讓、合並手續。

  2.不動產轉讓或分割轉讓前,園區管理機構等相關管理部門應對買受土地的企業新上項目是否符合開發利用要求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要求的,不動產買受人須同時承諾在土地買受後1年內動工開發建設,逾期未動工開發建設的,不動產由政府協議收購,納入儲備。開發建設期限、投資強度、容積率等各項指標及相關違約責任應在不動產轉讓的項目入園協議、土地轉讓合同等進行約定。

  3.按規定符合分割轉讓條件的,經自然資源等相關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允許一次性分割轉讓且分割後單宗用地麵積不得少於被分割用地總麵積的40%。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及其土地不得單獨分割轉讓。

  (五)延長使用。經認定的低效產業用地采取上述(一)、(二)、(三)、(四)方式再利用並達到預定目標要求,原批準出讓總年限低於國家規定最高出讓年限的,差額部分以協議方式延長,並按規定補交土地價款。

  (六)續期使用。經認定的低效產業用地采取上述(一)、(二)、(三)、(四)方式再利用並達到預定目標要求,原批準出讓總年限已達到國家規定最高出讓年限的,且地上建(構)築物符合規劃、環保、房屋質量、消防等方麵要求的,可按有關規定辦理續期使用手續。

  (七)享受“三舊”改造優惠政策。對納入“三舊”改造標圖建庫範圍的低效產業用地,可享受“三舊”改造優惠政策。

  六、約束和懲戒方式

  (一)被認定的低效產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拒不再利用開發,或采取拖延、回避等方式不配合開展土地再利用工作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廣東梅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加強監督管理,依法依規查處土地使用權人的違法違規行為。

  (二)低效產業用地的項目實施單位未積極采取整改措施或整改未達目標,仍屬於低效產業用地認定標準的,縣級人民政府、廣東梅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及相關職能應嚴格按照監管協議、項目投資協議、土地出讓合同等依法依約追究項目實施單位責任。

  (三)低效產業用地符合依法收回土地條件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按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

  (四)低效產業用地再利用過程中,各縣級人民政府、廣東梅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督促相關職能部門對規劃條件、建設標準、非生產設施占地比例、產業類型、投資強度、產出效率和節能、環保等指標和要求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相關職能部門應積極配合。監督、處置不力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五)各縣級人民政府、廣東梅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委員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公眾媒體上對低效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人及其低效利用行為依法予以曝光。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宣傳引導。各縣級人民政府、廣東梅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及相關職能部門應綜合運用各類媒介,做好政策宣傳引導,提高政策宣傳效果。特別是加大對口宣傳力度,有針對性地引導和鼓勵相關土地使用權人加快盤活利用低效產業用地,促進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二)推進信息公開。各縣級人民政府、廣東梅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向社會依法公開轄區內經認定的低效產業用地及相關企業基本信息,促進有關產業項目和低效產業用地資源通過市場化手段有效對接。優先盤活利用低效產業用地,解決招商引資項目用地問題。

  (三)強化跟蹤監督。對低效產業用地,各縣級人民政府、廣東梅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應加強監督,通過因地製宜落實盤活利用措施,加速低效用地退出。對享受優惠措施的項目,低效產業用地所屬地方應與相關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履約監管協議書,明確違約責任,並負責跟蹤項目落實情況。

  (四)考核獎懲。各縣級人民政府、廣東梅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要把促進低效產業用地再利用工作作為當前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市政府將把建設用地指標與產業用地利用率和盤活率雙掛鉤,對產業用地利用率和盤活再利用成績突出的縣(市、區)獎勵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對產業用地利用率和盤活再利用成績較差的縣(市、區)核減新增建設用地指標。

  各縣級人民政府、廣東梅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協調推進低效產業用地再利用項目的具體實施工作,同時將低效產業用地再利用工作的實施情況定期向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書麵彙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對各縣級人民政府、廣東梅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的產業用地利用率和盤活再利用工作及時指導和監督。

  本意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梅州市自然資源局關於促進低效產業用地再利用的實施意見》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