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免上線檢驗);超過6年不滿10年的,每2年檢驗1次;超過10年不滿15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6年以內第2、4、5年申領檢驗合格標誌,免予上線檢測;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