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生態環境局五華分局: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向環境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貯存、經營、使用、運輸危險物品的企業事業單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製環境應急預案”;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依據有關預案編製指南或者編製修訂框架指南修訂環境應急預案。環境應急預案每三年至少修訂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及時進行修訂:(一)本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二)相關單位和人員發生變化或者應急組織指揮體係或職責調整的;(三)周圍環境或者環境敏感點發生變化的;(四)環境應急預案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發生變化的;(五)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認為應當適時修訂的其他情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於環境應急預案修訂後30日內將新修訂的預案報原預案備案管理部門重新備案;預案備案部門可以根據預案修訂的具體情況要求修訂預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對修訂後的預案進行評估”。2.《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如果逾期不會影響《排汙許可證》延續,但要及時修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如果逾期後發生突發環境事件要追究企業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