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寧市民政局: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四章第二十一條至二十三條:當事人遺失、損毀婚姻證件,可以持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複印件、結婚照片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