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互動交流 > 知識庫 > 證件辦理
公民變更姓名具體要求有哪些? (2019-10-31 11:13:08)

興寧市公安局:根據“廣東省公安機關基層政務公開(戶籍管理)業務規範標準”的規定,公民要求變更姓名,符合法律要求,不違反公序良俗,理由正當的。(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受刑事處罰或采取刑事強製措施、正在接受勞動教養的,不予變更姓名)。其中理由正當的情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被收養的小孩;小孩申請由乳名改為大名的;婦女原冠夫姓需要去掉夫姓或因結婚需要加冠夫姓的;僧、道尼還俗,由法名改為俗名的或因出家由俗名改為法名的;經父母雙方同意,離婚後一方要求為小孩更名的;名字文字字義或發音與習俗相衝突或粗俗不雅的;與人事、學曆或其他重要檔案姓名不一致的;其他認為理由正當的。同時,公民的姓名用字要符合國家《通用規範漢字表》中的漢字,不得使用冷僻字、繁體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