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麵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麵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金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項目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閑置土地的認定,對已開發建設的,主要是衡量已開發建設用地或已投入資金比例是否達到要求,工程竣工與否不作為閑置土地認定標準。閑置土地處置措施有:1、收取閑置費並限期開發;2、無償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