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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金不得低於評估地價總額的40% (2014-11-12 09:36:12)

根據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補繳土地出讓金不得低於評估地價總額的40%,現梅江區範圍內執行40%收取;涉及補繳地價麵積按照有資質的測繪部門核定分攤麵積為準;在土地使用權年限內收取一次土地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