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梅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的條件和程序》規定,目前我市市直財政撥款單位和個人各5%的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中央、省屬和非參照財政撥款相關規定管理的單位根據自身的經濟狀況,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後,可適當提高繳存比例,但最高繳存比例單位和個人不得超過20%,個人繳存比例不得低於單位繳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