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辦理登記。享受按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到參保地就業服務管理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需攜帶資料:①原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協議原件及複印件;② 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1張和社會保障卡;③本人2寸近照1張;)。 第二步:申領待遇。失業人員攜帶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到參保地社保局失業保險經辦窗口,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登記和申領。(需攜帶資料:①原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協議或勞動爭議的裁決判決之有關材料;②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2張社會保障卡(銀行存折)原件及複印件各1份;③本人人事檔案;④《就業失業登記證》;⑤停保資料(原單位報地稅局的《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增、減申報表》)⑥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步:待遇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審核,七個工作日呢,失業職工憑《失業保險待遇申領受理回執》,確認失業待遇,取回《就業失業登記證》 第四步:資格驗證、待遇支付。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每月應由本人持《就業失業登記證》,在指定時間內到失業保險經辦窗口辦理領取資格驗證和簽到手續。 溫馨提示:1、無特殊理由逾期不辦理資格驗證的不予補發,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不按規定辦理資格驗證的,視同重新就業,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2、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須到領取地人社部門指定培訓機構參加一次以上的再就業培訓。3、提供的複印件紙張規格為A4紙。 2、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期間,須按規定每月10日至16日(節假日不上班),有本人持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到社保局失業保險科辦理領資格驗證和簽到手續。逾期不驗證者,按規定作自動放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處理,不再補發。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不辦理驗證手續的,按重新就業處理,停發失業保險待遇。為領取的期限自行結轉至下次失業時合並計算。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須在失業人員死亡之日起三十天日內,持親屬本人身份證、法定繼承人證明材料、供養直係親屬證明、死者本人身份證、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死亡證明、火化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到社保局失業保險科辦理失業人員死亡待遇申領手續。待遇於審核完畢的次月劃入失業人員原失業保險金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