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妥善解決離開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人員(以下簡稱“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問題,近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聯合下發《關於解決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規定,從今日起,凡符合申請條件的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可向其檔案所在單位提出審核原工作時間的申請,經人社部門核定後,辦理一次性養老保險繳費手續。對於符合領取條件的人員,可在次月申領基本養老金。(優生) 符合條件人員持有效證件申辦 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養老保險科有關負責人介紹,按規定,隻要具有本市戶籍,同時符合1978年6月1日後因各種原因離開我市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中央、省駐梅機關事業單位的幹部和固定工,均可申請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 該負責人提醒,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在離開原單位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國家和省計算連續工齡政策規定的,不能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同時,在原單位工作期間按規定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不適用這一《通知》。不過,現為本市戶籍、1988年8月24日前離開原廣東省海南行政區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也可參照本《通知》,到現戶籍所在地辦理。 “符合條件的人員須提供本人的相關證件和個人檔案資料經人社部門核定後,按照相關程序辦理。”該負責人說,申請一次性繳費時尚未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持本人戶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個人檔案原件,到最後離開單位時原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一次性繳費手續;申請一次性繳費時已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含中斷繳費)的人員,持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個人檔案以及經最後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憑證原件和複印件,到申請前最後一次繳費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一次性繳費手續。 一次性繳費費用全由個人承擔 《通知》規定,一次性繳費年限最長不超過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具體由本人選擇,不足15年的應繼續繳費至滿15年。1994年1月1日(不含本日)前的工作年限,其繳費基數為743元,繳費比例為20%,利息辦法按照我市解決早期離開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問題的規定執行(即〔743×20%+利息〕×繳費年限);1994年1月1日(含本日)後的工作年限,其繳費基數為申請一次性繳費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09年度為3030元)的60%,繳費比例為20%,利息從一次性繳費起始時間至繳費之月止,按辦理一次性繳費時銀行執行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一次性繳費費用全部由申請人承擔。繳清費用後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按規定申領基本養老金,並從申請的次月起發放。 此外,申請一次性繳費並按規定繳清全部費用的人員,申請前已經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首次參保時間不變;申請前未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其申請一次性繳費的時間為首次參保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