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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2016-02-02 19:19:22)

梅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城鄉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障體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和《亚搏app下载安装 關於印發〈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13〕9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本市戶籍、不符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農村居民和城鎮非從業居民,可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三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實行縣級統籌;遵循“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原則,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推動和居民自願參加相結合、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撫恤優待等社會保障措施相配套,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相銜接;采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社會捐助相結合的籌資方式。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製度,加強宣傳發動工作,落實工作目標責任製。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和標準製訂、審核彙總基金預決算草案、綜合協調等工作。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的收繳、養老待遇的核定與支付、個人賬戶管理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補助資金的預算和撥付、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管理、對基金收支、管理的財政監督和基金預決算草案的審核等工作。公安部門負責提供城鄉居民戶籍基本信息和死亡、戶口遷移、注銷等情況。民政部門負責提供複退軍人軍齡和低保人員身份的審核確定、死亡火化人員有關信息等工作。發展改革、審計、監察、殘聯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有關工作。 各鎮(街道辦事處)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宣傳動員和參保工作。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五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城鄉居民個人繳費; (二)集體補助; (三)中央、省、市、縣各級財政補貼; (四)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 (五)其他收入。 第六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度為每年1月至12月。養老保險費以人民幣形式繳納。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憑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到戶籍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金融服務機構申報繳納。 第七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和社會捐助等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保人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為每人每月10元、20元、30元、40元、50元、80元、100元、150元、200元、300元十個檔次。參保人可以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繳費,多繳多得。在同一個自然年度內,參保人隻能選擇一種繳費方式和繳費標準。 繳費標準依據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所屬成員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給予補助,具體繳費補助數額由村(居)民委員會召開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民主確定。集體補助最高標準不得超過本人繳費額。 (三)政府補貼。各級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由省、市、縣(市、區)財政各補貼10元。 政府補貼視今後國家、省、市有關政策進行調整。 第八條 城鄉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等特困群體,由統籌地區政府按最低繳費檔次為其繳納全部養老保險費,最多不超過15年。 第九條 社會捐助。鼓勵社會各界捐款,資助城鄉困難居民參保。通過政府褒獎、稅費優惠等措施,努力拓寬資金籌集渠道。具體辦法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職能部門製定的辦法執行。 第三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條 已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未定期領取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城鄉居民,在年滿60周歲時,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一)在2011年6月30日前(含當日)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城鄉居民,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二)已按原《梅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參保的城鄉居民,按原辦法的規定年限繳費,年滿60周歲後,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三)參保人繳費年限累計達到15年,年滿60周歲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四)參保人年滿60周歲但累計繳費年限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繼續逐年繳費,並享受相應的政府繳費補貼。逐年繳費至65周歲仍然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至規定的繳費年限後,按月領取養老金,但一次性補繳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 (五)參保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如不繼續逐年繳費或補繳至規定的繳費年限的,不發基礎養老金,可以申請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發完為止。 第十一條 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居民申領養老金的年齡以戶籍年齡為依據,養老金自申報批準次月起發放。 第十二條 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終身支付。 (一)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65元。由各級財政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給予補助27.5元,省財政給予補助18.75元,市、縣(市、區)財政各負擔9.375元。基礎養老金視今後國家、省、市有關政策進行調整。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個人賬戶中支出,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照省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規定執行。個人賬戶儲存額發放完後,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負責按照原標準繼續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 (三)參保人繳費15年以上的,參保繳費每滿1年每月加發3元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自行負擔。 第十三條 參保人死亡後,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300元。 第十四條 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人員,應按規定進行領取養老金的資格驗證。 第四章 養老保險管理 第十五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公民身份證號碼作為參保人唯一和終身的社會保障號,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社會保障號為參保人建立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等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參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個人賬戶儲存額。 第十六條 保險關係的保留、遷移和繼承。 (一)參保人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並不間斷計息。以後補繳的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個人賬戶儲存額和繳費年限均累計計算。 參保人跨統籌地區轉移戶籍的,可將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並享受有關待遇。已經按月領取養老待遇人員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仍在原地領取養老待遇。 參保人出國(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在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後出國(境)定居的,可繼續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出國(境)定居並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員,已按照有關規定參保或者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應當終止養老保險關係,停止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經本人書麵申請,可一次性領取除政府補貼資金本息外的個人賬戶餘額。 (四)參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補貼資金本息外,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或餘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和遺贈人,政府補貼本息劃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沒有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和遺贈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劃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已按規定領取養老金人員死亡後,養老金從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其直係親屬應當在其死亡後的1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金停發手續。未及時辦理養老金停發手續而多領取的養老金要及時退回。 第十七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暫按照財政部、原勞動保障部頒布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製度》、《社會保險基金財務製度》和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頒布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以及省有關規定執行。財政、審計機關依法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的儲蓄存款同期利率計息,利息全部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九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額納入同級財政部門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金融服務機構開設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單獨列賬,按照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不得擠占挪用。 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當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金融服務機構開設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入賬戶和支出賬戶。 第五章 製度銜接 第二十條 已按原《梅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參保的城鄉居民,尚未達到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人員應繼續繳費,已經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按照本辦法繼續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二十一條 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妥善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以及與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優撫等相關製度的銜接。 第二十二條 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一)退伍軍人回鄉後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若其服役期間參加了軍人養老保險的,應做好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軍人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並計算,軍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繼續繳費; (二)退伍軍人若其服役期間未參加軍人養老保險的,其軍齡由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經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後,到其領取養老待遇時,其服兵役年限按統籌地區規定的標準為其繳納,最多不超過15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回,並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隱匿、轉移、侵占、挪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製度並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相關規定按《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0〕41號)和《關於進一步明確我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梅市府辦函〔2010〕305號)執行。 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養老保險費征收機構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事項發生爭議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所必需的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八條 蕉華管理區戶籍人員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蕉嶺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負責辦理,涉及市級補貼資金由市財政負擔,縣級補貼資金由蕉華管理區負擔。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關於印發梅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梅市府〔2011〕4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