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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問題解答 (2016-02-18 17:19:45)

1、什麼是工傷保險 答:工傷保險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由國家強製實施的社會保險製度。 2、參保對象 答:所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 3、繳費標準 答:用人單位按所屬職工工資總額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繳費比例:單位0.5%。 4、被保險人在哪些情況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答: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5、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答:(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並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驗證的; (四)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複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情形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五)項情形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答:(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麵高柱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麵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8、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答:用人單位在事故發生或者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24小時內向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告事故情況。 申報材料: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在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身份證複印件、勞動關係有效證明材料、疾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求提供的相關材料。 (溫馨提示:1.受傷害職工(或其直係親屬)可在受傷之日或者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當地社會保險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提供複印件紙張規格為A4紙。) 9、被保險人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後,可享受工傷醫療(康複)待遇、工傷傷殘待遇、因工死亡等待遇。(詳見下表) 梅州市工傷保險待遇簡明表 類型 主要待遇項目 支付標準 享受條件 支付方 工傷醫療(康複)待遇 工傷醫療、 康複費 符合規定範圍的100%報銷 在定點工傷醫療(康複)機構 工傷保險基金 住院夥食 補助費 按統籌地級市因公出差標準的70% (市內每天38.5元,市外每天56元) 住院治療工傷或者康複 輔助器具費 在規定支付限額內100%報銷 經勞鑒委確認同意 異地就醫的 交通食宿費 轉入地入院前所需市內交通、食宿費用合計不超過266元(最長不超過5天),工傷職工城市間往返一次的長途交通費用(汽車、火車硬席、輪船三等倉)。 經社保經辦機構審批同意 停工留薪期 待遇 受傷前12個月平均的工資福利 (按月支付) 經勞鑒委確認的停工留薪期內 用人 單位 工傷 傷殘待遇 一次性傷殘 補助金 一級27個月 二級25個月 三級23個月 四級21個月 五級18個月 六級16個月 七級13個月 八級11個月 九級9個月 十級7個月 的本人工資(一次性支付) 鑒定為一至十級傷殘等級 工傷保險基金 傷殘 津貼 一至 四級 一級90% 二級85% 三級80% 四級75% 的本人工資(按月支付) 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等級 五至 六級 五級70% 六級60% 的本人工資(按月支付) 鑒定為五至六級傷殘且保留勞動關係、單位無法安排工作的 用人 單位 生活護理費 一級護理60% 二級護理50% 三級護理40% 四級護理30% 的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按月支付) 鑒定為一至四級生活護理等級 工傷保險基金 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 五級10個月 六級8個月 七級6個月 八級4個月 九級2個月 十級1個月 本人工資(一次性支付) 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等級,且七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五至十級傷殘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一次性傷殘 就業補助金 五級50個月 六級40個月 七級25個月 八級15個月 九級8個月 十級4個月 的本人工資(一次性支付) 用人 單位 因工死亡待遇 喪葬補助金 6個月的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支付) 因工死亡職工的近親屬 工傷保險基金 一次性工亡 補助金 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支付) 因工死亡職工的近親屬 供養親屬 撫恤金 配偶40% 其他親屬30% 孤兒、孤老增加10% 的本人工資(按月支付) 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核定待遇之和不應超過工亡職工本人工資) 10、工傷期間的停工留薪期是如何規定的? 答: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最多可再延長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11、勞動能力鑒定: 答:第十八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製定。 12、如何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答:用人單位、傷者或其直係親屬在工傷認定後,應當在傷者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向本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領取表格。 需攜帶資料:1.工傷職工需提供工傷認定決定書複印件,因病提前退休的需提供參加養老保險繳費記錄等相關檔案資料;2.身份證複印件及社會保障卡;3.疾病診斷證明、相關病曆及檢查報告、出院證明;4.大1寸照片2張;5.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辦理時限:自受理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13、工傷治療待遇: 答:第二十二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第二十五條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夥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複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4、工傷職工被鑒定工傷殘疾等級後,按以下規定享受待遇: 答: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辦理傷殘退休手續的工傷職工應當參加統籌地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傷殘津貼每年參照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調整辦法調整) 第三十條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戶籍從單位所在地遷回原籍的,其傷殘津貼可以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標準每半年發放一次。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發給六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所需交通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夥食補助費等,由用人單位按照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第三十一條 戶籍不在統籌地區的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以下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終結工傷保險關係: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標準計發。 (二)傷殘津貼。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十年。 (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以下標準計發:一級傷殘為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十四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十二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生活護理費。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十年。 第三十二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第三十三條 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結工傷保險關係: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十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八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五十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四十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十一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九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七個月的本人工資。 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結工傷保險關係: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六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四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二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一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二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八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四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三十五條 計發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低於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前本人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的,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前本人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繳費工資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繳費月數計算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計算;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15、職工因工死亡,其直係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答: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供養親屬撫恤金每年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調整,統籌地區職工平常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 16、用人單位與個人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有何規定? 答: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後的第一個工作日,通知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其參保的社會經辦機構,並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該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實現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之前發生的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17、勞動者發生工傷,應在何處申請工傷認定? 答: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並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並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18、住院期間夥食費的標準有何規定? 答:第二十五條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康複的夥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不低於統籌地區因工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經批準轉統籌地區以外門診治療、康複及住院治療、康複的,其在城市間往返一次的交通費用及在轉入地所需的市內交通、食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支付 19、申請工傷認定時,無法提供診斷證明書,應如何處理? 答:要區別情形處理:⑴由於用人單位不願意提供或勞動者遺失診斷證明的,建議勞動者向就醫機構申請重新出具診斷證明書;⑵醫療機構拒絕出具,建議就此問題向衛生局反映;⑶經住院治療但無法提供診斷證明的,可以提交由醫療機構出具的加具公章的住院記錄或出院記錄;⑷確因無法出具診斷證明書或記錄的,書麵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局說明,勞動保障局以資料不全,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勞動者可持《不予受理決定書》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0、職工因工死亡可享受哪些待遇規定? 答: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21、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包括哪些? 答:⑴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本規定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本規定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⑵上條規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①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②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③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④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⑤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⑥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⑦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22、什麼情形下,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需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 答:⑴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⑵就業或參軍的;⑶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⑷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⑸死亡的。領取撫恤金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撫恤金資格的,按規定的標準享受撫恤金。 23、不能明確工傷待遇中本人工資的,如何處理? 答:對於已參保但不足12個月的人員的本人工資,以其實際參保月數的平均月繳費工資作為本人工資。 對於沒有參保,但發生過工資行為的,以其工資的平均數作為本人工資,實際工資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不符的,以其中較高的作為本人工資。若發生工資行為不足12個月的,以其實際發生工資行為的平均月工資作為本人工資。 24、勞動者兩次受工傷應如何支付有關工傷待遇? 答:據省勞動保障廳2004年《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2004]85號)第四條的規定,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過兩次及以上工傷,且有兩次及以上勞動能力鑒定等級的工傷職工,在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其最高級別的勞動能力鑒定等級計發。 而上述兩種工傷待遇外的其他待遇則應分別支付。若遇停工留薪期相重疊的,例如第一次受傷停工留薪期為2006年3月2日至8月4日,第二次受傷停工留薪期為2006年4月5日至9月18日,則以最先受傷之日至最後醫療終結之日確定勞動者的停工留薪期。 符合上述情形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即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按每次勞動能力鑒定的級別分別支付。 25、確定工傷醫療終結期有哪些規定? 答:請參閱《廣東省職工外傷、職業中毒醫療終結鑒定標準(2006年)》和《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 工傷醫療終結期應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未申請勞鑒前,醫療期按醫生證明確認,相關工作人員的判斷標準同時也應參照國家的相關規定。 26、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指南 答:第一步:申請。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應向繳費地社保局提出申請,並根據待遇項目提供如下資料: (一)工傷住院(門診)醫療費用報銷需提供如下資料:①《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一式二份;②工傷職工身份證及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存折)原件及複印件;③《工傷認定決定書》;④疾病診斷證明書;⑤醫療費用收據和費用明細清單;⑥工傷職工本人存折複印件;⑦涉及第三人責任的應提供相關民事傷害賠償法律文書。 (二)舊傷複發治療費報銷需提供如下資料:①《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一式二份;②《初次鑒定(確認)結論書》;③工傷職工身份證及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存折)原件及複印件;④疾病診斷證明書;⑤醫療費用收據和費用明細清單。 (三)工傷康複需提供如下資料:①工傷職工身份證及社會保障卡的原件和複印件;②《工傷職工康複申請表》;③《工傷職工康複計劃表》。 注:經批準到異地康複治療,醫療費用已由單位或個人墊付的,需到繳費地社保局辦理報銷手續,同時需提供疾病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和費用明細清單。 (四)安裝(更換)輔助器具需提供如下資料:①《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一式二份;②工傷職工身份證及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存折)原件及複印件;③《初次鑒定(確認)結論書》;④醫療費用收據和費用明細清單。 (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需提供如下資料:①《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一式二份;②《工傷認定決定書》;③本人身份證及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存折)原件及複印件;④《初次鑒定(確認)結論書》。 (六)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需提供如下資料:①《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一式二份;②《工傷認定決定書》;③工傷職工身份及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存折)原件及複印件;④《初次鑒定(確認)結論書》;⑤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 (七)供養親屬待遇需提供如下資料:①《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一式二份;②《工傷認定決定書》或職業病鑒定表;③工傷職工死亡證明;④工傷職工戶口注銷證明;⑤供養親屬身份及供養關係的證明材料;⑥工傷職工單位出具工傷職工供養關係及生活來源證明;⑦工傷職工死亡前十二個月養老金(或傷殘津貼)的清單(加蓋發放待遇社保機構印章);⑧待遇享受人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⑨工傷職工身份及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存折)原件及複印件,⑩待遇享受人的銀行存折(郵政儲蓄)複印件。 第二步:審核。社保局對受理的資料進行審核。 第三步:支付。涉及一次性待遇的,社保局在20個工作日內支付給單位或個人;涉及長期待遇的,社保局在受理的下月起按月發放。 溫馨提示:1.同時申領二項以上待遇的,如資料項目有重複,無需重複提供;2.提供的複印件紙張規格為A4紙。3.按月領取傷殘津貼、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應於每年4 -6月提供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資料,未提供的暫停發放相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