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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問題解答 (2016-06-15 17:08:29)

1、失業保險征繳比例有何規定?用人單位繳費部分有何用途? 答:單位按照本單位應當參加失業保險職工(含農民合同製工人)的工資總額的1.5%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 根據粵人社規[2015]8號文規定,從2016年3月1日起,全省失業保險費率暫由現行規定的2%降至1%,其中用人單位費率降至0.8%,個人費率降至0.2%。實施用人單位失業保險浮動費率試點的市,基準費率按照全省統一的用人單位費率0.8%執行,政策執行期到2020年底。 用人單位所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劃入失業統籌基金,主要用於:⑴失業保險金;⑵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⑶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係親屬的撫恤金;⑷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⑸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2、參保對象 答:(1)企業、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及其職工; (2)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3)有非軍籍職工的軍隊、武警部隊所屬用人單位及其非軍籍職工; (4)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及其雇工;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3、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有哪些情形? 答:《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或者繳費不滿一年但本人仍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的;(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3)按規定已辦理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並有求職要求的 4、養老保險轉移時,應如何處理失業保險? 答:辦理養老保險轉移時,可申請繼續在我市領取失業保險待遇,也可隨養老保險轉移到戶口所在地繼續享受。(市內轉移:失業科辦理;市外轉移:關係科辦理) 5、哪些參保單位和參保人要參加失業保險? 答:根據《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位、城鎮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及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以下統稱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參加失業保險。也就是說除了機關公務員和依照、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過渡為公務員的人員不參加失業保險外,其他人員一律要參加失業保險。 6、失業保險哪些人才能享受? 答:在法定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意願、處於無業狀態的人員,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依法辦理失業登記後,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3)已經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7、失業保險待遇 答:1、失業保險金。月標準為梅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2015年5月1日我市最低工資標準1210元*80%=968元) 2、求職補貼。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基礎上增加求職補貼,標準為本人失業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5%,隨失業金按月發放(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停發求職補貼),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3、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在失業保險關係所在地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4、死亡待遇。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遺屬可領取死亡待遇。待遇標準:喪葬費為梅州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個月;撫恤金為梅州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個月。(死亡當月應有享受失業待遇 ) 5、女性生育期間生育補貼。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的女性失業人員,一次性加發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生育當月本人失業保險金的三倍。 6、穩定就業一次性領取失業金: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重新就業,就業後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並參加失業保險滿3個月的,可以申請一次性領取已經核定而尚未領取期限一半的失業保險金,並相應計算為領取期限。 7、自主創業一次性領失業金: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自主創業的,可憑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及納稅證明,申請一次性領取已經核定而尚未領取期限的失業保險金,並相應計算為領取期限。 8、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本省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取得證書的,可在取得證書的90天內申請領取補貼,標準為當次職業技能鑒定費。每次領取補貼次數不超過2次。 9、外籍人員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但不具有本省戶籍的失業人員,要求不在參保地按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且不轉移失業保險關係的,可以申請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以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同時終止失業保險關係。 一次性失業保險金標準:繳納失業保險費每滿一年,可領取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為本人失業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的40%;計發標準低於全市月最低工資標準80%的,按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計發;高於月最低工資標準80%的24倍,按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的24倍發。 8、 如何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答:持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協議的證明材料或者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身份證和二代社會保障卡的原件及複印件各1張、《就業失業登記證》、停保資料(原單位報地稅局的《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增、減申報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銀行開戶的存折帳戶複印件1張、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材料到社保局失業保險科(股)辦理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手續。失業保險待遇自審核完畢的次月起享受。 9、資格驗證 答: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間,每月應由本人在申領地社保機構指定時間內,攜帶《就業失業登記證》,到失業保險經辦窗口辦理領取資格驗證手續。 10、如何確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繳費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滿一年,領取期限為一個月;四年以上的,超過四年的部分,每滿半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每次失業核定的領取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11、申領失業保險待遇辦事指南 答:按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事項 第一步:辦理登記。享受按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到參保地就業服務管理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需攜帶資料:①原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協議原件及複印件;② 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1張和社會保障卡;③本人2寸近照1張;)。 第二步:申領待遇。失業人員攜帶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到參保地社保局失業保險經辦窗口,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登記和申領。(需攜帶資料:①原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協議或勞動爭議的裁決判決之有關材料;②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2張社會保障卡(銀行存折)原件及複印件各1份;③本人人事檔案;④《就業失業登記證》;⑤停保資料(原單位報地稅局的《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增、減申報表》)⑥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步:待遇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審核,七個工作日呢,失業職工憑《失業保險待遇申領受理回執》,確認失業待遇,取回《就業失業登記證》 第四步:資格驗證、待遇支付。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每月應由本人持《就業失業登記證》,在指定時間內到失業保險經辦窗口辦理領取資格驗證和簽到手續。 溫馨提示:1、無特殊理由逾期不辦理資格驗證的不予補發,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不按規定辦理資格驗證的,視同重新就業,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2、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須到領取地人社部門指定培訓機構參加一次以上的再就業培訓。3、提供的複印件紙張規格為A4紙。 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待遇事項 第一步:辦理登記。符合領取外省戶籍一次性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到參保地就業服務管理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需攜帶資料:①原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協議;② 身份證及社會保障卡的原件和複印件1張;③本人2寸近照1張)。 第二步:申領待遇。一次性失業保險待遇申領。失業人員攜帶相關資料到參保地社保局失業保險經辦窗口,辦理失業保險一次性待遇審核登記和申領。需攜帶資料:共同資料:申領人身份證(或社保卡和銀行存折)的原件及複印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材料,填寫一次性失業保險待遇申領表;具體申領各項待遇的資料:申領生育加發:提供嬰兒出生證或嬰兒死亡證明;申領穩定就業一次性失業金:提供與就業單位的勞動合同(並打印失業保險繳費清單);申領自主創業一次性失業金:提供營業執照原件和複印件及稅務登記證原件及複印件和納稅證明;申領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提供職業資格證書和當次職業技能鑒定的收費發票;外省戶籍失業人員申領一次性領取失業金:提供戶口簿原件、複印件,失業登記材料;申領死亡待遇:提供申領人與失業人員關係證明材料,公安機關、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第三步:待遇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審核。 第四步:待遇支付。失業保險經辦部門7個工作日審核完畢後,交由財務部門完成一次性待遇的支付。 溫馨提示:1、無特殊理由逾期不辦理資格驗證的不予補發,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不按規定辦理資格驗證的,視同重新就業,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2、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到領取地人社部門指定培訓機構參加一次以上的再就業培訓,3、提供的複印件紙張規格為A4紙。 12、失業保險領取期怎樣計算? 答:1、《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實施前,已參加失業保險的計算為繳費年限。國有和縣集體所有製的原幹部和固定工,在當地實施失業保險製度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2、繳費年限1-4年的,每滿1年領取期限為1個月;4年以上的,超過4年部份,每滿半年領取期限增加1個月。每次失業核定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13、失業保險金發放怎樣計算? 答:失業保險金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計發(即梅州2015年最低工資標準1210元的80%=968元) 14、失業人員在什麼情況下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答: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 5、 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 6、無正當理由,連續2次或者累計3次拒不接受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介紹工作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5、失業保險申領有無期限?超期辦理怎麼辦? 答:1、無期限,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自審核完畢的次月起開始享受(不存在超期) 2、2014年7月份以前失業按以前的政策,在60日之外辦理失業待遇領取,推遲一個月辦理減一個月的待遇,也可以不申請領取,累計到下次失業時再合並領取 3、如到了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不管符合不符合享受退休待遇,都不可以領取失業待遇 16、以往有繳費年限,因重新就業、超標準超範圍補償、服刑或勞動教養等原因未領取或未領完失業保險待遇,還能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答:以往有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因上述原因未享受或者未享受完失業保險待遇期限的,如果重新就業,參加失業保險繳費1年以上再次失業的,其未享受或者未享受完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繳費年限可結轉使用,前後合並計算,可再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 17、就業失業登記證的辦理程序 答:1、原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協議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 2、二代社保卡(二代身份證) 3、本人2寸近照1張 18、登記失業人員可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答:1、稅收優惠。登記失業人員創辦企業並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可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政策。 2、收費減免。除國家限製的行業(包括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外,登記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按國發【2008】5號文件規定免收屬於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扶持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3、職業培訓和鑒定補貼。登記失業人員的農村勞動者可提供一次性職業培訓或創業培訓補貼。 19、市和縣領取的失業金是否不同 答:領取失業金待遇無區分市縣區別。 20、離職證明能否代替協議書申領失業保險? 答:離職證明是自願離職還是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自願離職就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如果是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離職,就要把離職證明改成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知識庫題8:持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協議的證明材料或者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身份證和二代社會保障卡的原件及複印件各1張、《就業失業登記證》、停保資料(原單位報地稅局的《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增、減申報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銀行開戶的存折帳戶複印件1張、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材料到社保局失業保險科(股)辦理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手續。失業保險待遇自審核完畢的次月起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