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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不足26天就不給職工買社保? (2020-11-19 10:51:00)

市人社局:根據《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