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因身體狀況無法繼續就學,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證明,可向學校提出休學申請,經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可辦理休學手續,發給《休學證明》。休學時間超過一個學期的,複學時可依據其實際學力程度,並征求其本人及其家長意見後,編入適當年級就學(不能低於休學時的年級)。休學期滿,尚不能如期複學的,須辦理續休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