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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學和受處分期間學生一般不予轉學 (2015-10-28 10:13:35)

根據《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廣東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規定:轉學手續一般在學期結束前或新學期開學後10天內申請辦理。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之間和普通高中學校之間轉學均不得變更就讀年級,學生在休學和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轉學。小學、初中起始年級第一學期和畢業年級第二學期的學生,原則上不予轉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