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從2013年5月1日起,調整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製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由原來每月850元(4.88元/小時)調整為每月1010元(5.8元/小時);我市非全日製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原來每小時8.3元調整為每小時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