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您好!您谘詢的問題回複如下: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製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絡經營、建立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後以括號標注。三、《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單位食堂,指設於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四、衛生許可證不屬於我局實施的行政許可,請向相關業務部門谘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