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政策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梅州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及幼兒的人身安全,完善校車安全管理長效機製,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等上位法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印發了《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梅市府〔2025〕11號,以下簡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製定背景
(一)築牢校園安全防線要求。學生出行安全事關千家萬戶幸福和社會和諧穩定。製定校車安全管理辦法,是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落實校園安全責任的具體體現,對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體係,預防和減少校車安全事故,保障學生幼兒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二)落實細化上位法規需要。國家《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廣東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對校車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製定本市《辦法》,是結合梅州實際,增強了可操作性和針對性,確保國家及省的要求在梅州落地見效。
(三)適應校車安全管理需要。隨著社會發展和出行需求變化,校車服務和管理麵臨新情況。通過製定《辦法》,進一步明確各方職責,規範校車使用許可、運營監管、應急處置等環節,有助於解決管理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升校車安全管理的規範化、製度化水平。
二、製定依據
主要參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並參考廣州、佛山、上海等地校車管理經驗。
三、目標任務
建立健全職責明確、規範有序、監管有力的校車安全管理機製,明確校車定義、適用範圍和專用校車使用要求,規範校車使用許可的申請、審查、決定和變更流程,落實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的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強化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加強校車日常運營監管和應急處置能力建設,最大限度保障學生幼兒上下學乘車安全,杜絕重特大校車安全事故發生。
四、出台目的
建立健全梅州市校車安全管理長效機製,明確管理職責,規範運營行為,加強安全監管,保障乘坐校車學生及幼兒的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五、征求意見情況
《辦法》先後征求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及社會公眾意見,均無意見或溝通達成一致意見。市司法局進行了合法性審查,不存在法律障礙。
六、主要內容
《辦法》共23條,包含校車準入標準、校車注冊登記、校車使用許可審批、運行規範、責任體係等方麵內容。
第一條至第五條主要明確立法目的、依據、適用範圍、校車定義、專用校車使用要求和保險投保規定。
第六條至第十條主要細化校車使用許可審批流程與條件。申請人需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證件、包含行駛線路和開行時間以及停靠站點在內的運行方案等7類材料,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相關部門征求意見。申請人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後,應當向作出許可決定的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校車標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發放校車標牌,並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
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確定報廢或退出機製、臨時調配備案規定,車輛報廢或不再使用時,5日內交回校車標牌,30日內清除校車標識。校車故障、維修等情況下可臨時調配車輛,需向公安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明確禁止性規定以及校車安全技術檢驗和動態監控要求,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禁止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駕駛校車。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監控平台,對校車運行進行實時監管,該監控平台應當與全市的監控平台互聯互通。
第十六條至第十七條確立校車通行與運營安全有關要求,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製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安全維護;每學期對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進行不少於3次的安全教育,組織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範、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幼兒乘坐校車安全。
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明確職責分工與監督機製,教育、公安、交通管理、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相關職責,建立完善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工作會商和定期聯合抽查機製,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台,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並在接到舉報後10日內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明確資金保障原則、違法行為的法律適用以及《辦法》的實施日期和有效期。
七、利企惠民措施
《辦法》明確了校車使用許可的條件和程序,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有利於規範市場秩序,為合法合規的校車服務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建立的臨時調配備案機製,也為企業應對突發情況提供了便利。同時,《辦法》通過嚴格校車準入、強化過程監管、明確安全要求,直接提升了學生幼兒乘坐校車的安全保障水平。要求學校向監護人告知運行信息,保障了家長的知情權和監督權。發展和完善公共交通、保障農村地區校車服務等措施,旨在為學生提供更安全、便捷的上下學交通條件。
八、涉及範圍
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用於接送學齡前幼兒和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的安全管理活動。包括校車所有人、管理人、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以及負有監管職責的政府部門。
九、新舊政策差異
《辦法》屬於新出台政策,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十、專業術語詮釋
(一)校車: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用於接送學齡前幼兒和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
(二)校車標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決定依法核發的,載明車輛號牌、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以及校車標牌發牌單位等事項,用於證明校車合法運營資格的隨車標誌憑證。
(三)隨車照管人員:隨車照管人員是指由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指派,全程隨校車同行,負責維護上下車秩序、照管乘車學生或者幼兒並保障其乘車安全的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