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梅州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教育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7日
梅州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及幼兒的人身安全,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校車的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校車,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用於接送學齡前幼兒和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
第三條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使用小學生專用校車或者中小學生專用校車。接送中學生的校車應當使用中小學生專用校車。
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幼兒專用校車。
第四條 校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等險種。
第五條 校車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所有人應當為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注冊登記時,應當提供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的身份證明。未提供相應身份證明的,依法不予辦理注冊登記。
第六條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向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校車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
(三)校車經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並取得的合格證明;
(四)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人的駕駛證;
(五)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在內的校車運行方案;
(六)校車安全管理製度;
(七)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憑證。
校車服務提供者還應當提交校車租賃合同、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由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成立的校車服務提供者,還應當提交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公交線路經營許可證。
第七條 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涉及城市道路的,還應當送同級負責城市道路管理機構征求意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城市道路管理機構收到征求意見材料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回複意見。
校車行駛線路超出教育行政部門所在縣(市、區)的,收到申請材料的教育行政部門還應當向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征求意見,通過信函、傳真或郵件等形式將《梅州市校車使用許可申請表》對應發至所跨縣(市、區)的教育行政部門,收到校車行駛線路跨區域行駛有關材料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按申請流程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涉及城市道路的,還應當送同級負責城市道路管理的機構征求意見。所跨縣(市、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城市道路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征求意見材料後3個工作日內回複意見,回複件作為資料附後備查。如不同意應說明理由並提出改進意見,經協商後重新確定。
第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相關部門回複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也可以委托指定的行政機關在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麵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九條 申請人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後,應當向作出許可決定的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校車標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發放校車標牌,並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
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以及校車標牌發牌單位等事項。
第十條 校車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或者車輛、所有人、駕駛人發生變化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八條的規定申請變更校車使用許可,經原許可機關批準,重新領取校車標牌。
第十一條 校車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以及校車使用許可被吊銷、撤銷或者注銷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5日內將校車標牌交回原核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30日內自行拆除校車標誌燈、停車指示標誌,消除校車外觀標識。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校車無法正常運行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經向當地發放校車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後,可以於當日內臨時調配其他取得校車標牌的校車或者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並使用原校車標牌:
(一)校車發生故障或者進行維修的;
(二)校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三)校車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因交通違法被查扣的;
(四)校車駕駛人因病或者其他原因無法駕駛校車的。
發放校車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接受備案的方式和聯係電話。
第十三條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禁止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第十四條 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校車,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領校車使用許可的條件沒有發生變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直接換發新的校車標牌。校車使用許可的條件發生變化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變更校車使用許可,重新領取校車標牌。
未按時取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的校車已不具備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條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收回校車標牌,並通知許可機關撤銷該校車使用許可。
第十五條 校車應當納入重點車輛監控平台進行統一監管。按照規定配備帶有衛星定位功能的汽車行駛記錄儀。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監控平台,對校車運行進行實時監管。校車行駛記錄裝置監控平台應當與全市的監控平台互聯互通。
第十六條 校車運載學生或者幼兒時,應當配備隨車照管人員。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符合《廣東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條件,並履行隨車照管人員職責。
校車運載學生或者幼兒時,應在規定的位置懸掛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誌燈;按規定路線、規定時間行駛,在規定站點停靠;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或者幼兒時,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誌。可在公交專用車道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但不得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
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
學校應當將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的姓名、聯係方式等信息,以及校車的發車和到達各接送站點的運行信息告知學生、幼兒的監護人。
第十七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製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安全維護;每學期對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進行不少於3次的安全教育,組織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範、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幼兒乘坐校車安全。學校應當對教職工、學生、幼兒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並定期組織應對校車安全事故的應急疏散演練。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機製。聯席會議負責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促進部門間協作配合,組織聯合專項執法行動。
各縣(市、區)應當依法製定、調整學校及幼兒園設置規劃,加大公辦學位供給,保障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和入園幼兒就近入學,減少上下學的交通風險。
各縣(市、區)應當發展和完善城市和農村公共交通,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校車安全管理的監管工作,督促學校做好校車安全源頭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對學校的安全教育及應急演練開展情況進行檢查,指導監督學校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製度、應急預案和安全管理台賬,以及履行其他法定職責。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校車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轄區校車安全管理基礎台賬,每月彙總校車駕駛人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等情況,並通報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以及履行其他法定職責。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在校車使用許可審查過程中,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通行條件的審核,並依法對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理,以及履行其他法定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建立完善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工作會商和定期聯合抽查機製,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台,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並在接到舉報後10日內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按照中央和省有關規定,落實校車服務資金。
第二十二條 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和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廣東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文件解讀:《梅州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