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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梅州市“免費創業”空間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來源: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梅州市科學技術局 梅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時間:2025-06-20 14:46:38

關於印發《梅州市“免費創業”空間管理

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全省高質量發展大會精神,落實“百萬英才彙南粵”行動計劃和“免費梅州”工作部署,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培育發展沃土,著力為創業者提供“免費創業”空間,吸引更多人才來梅創新創業和項目落地,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梅州市科學技術局、梅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製訂了《梅州市“免費創業”空間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附件:梅州市“免費創業”空間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梅州市科學技術局

  梅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5年6月17日



附件

梅州市“免費創業”空間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全省高質量發展大會精神,落實“百萬英才彙南粵”行動計劃和“免費梅州”工作部署,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培育發展沃土,著力為創業者提供“免費創業”空間,吸引更多人才來梅創新創業和項目落地,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根據《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實施“免費梅州”為創業者提供“免費創業”空間和“免費住宿”工作方案(試行)〉的通知》(梅市府辦函〔2025〕2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免費創業”空間,是指梅州各級政府通過盤活場地資源,在一定期限內為來梅創業者提供免費的創業場所。

  第三條 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梅州市科學技術局、梅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實施全市“免費創業”空間的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免費創業”空間的政策製定、日常監管和跟蹤服務,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科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梅州高新區管委會是所在地實施“免費創業”空間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四條 在開展“免費創業”工作中,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為鼓勵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實行容錯免責製度。


第二章  入駐申請

  第五條 申請“免費創業”的,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條件的來梅創業項目;

  (二)在創業所在地暫無創業場所;

  第六條 來梅創業的個人和團隊可通過“梅州人才驛站”公眾號或者相關小程序進行申請,也可到各縣(市、區)、梅州高新區人才驛站申請。

  來梅創業的個人和團隊需提交個人身份證、創業項目計劃書、個人征信或相關信用報告等佐證材料。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科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梅州高新區管委會在收到申請材料後的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對象的資格和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主要審查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以及申請對象是否符合申請條件,初審結果通過電話或短信通知申請對象。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免費創業”空間的場地提供、審核和所屬資產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來梅創業的個人和團隊包括科技研發類(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等)、文化創意類(動漫、影視、非遺傳承、文創產品開發等)、消費服務類(電商、新零售、本地生活服務、消費升級產品等)、社會公益類(環保、鄉村振興、教育服務、醫療健康等)、專業服務類(企業管理谘詢、建築與工程服務、法律與知識產權服務等)和其他類。

  第八條 來梅創業的個人和團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免費創業”空間:

  (一)無明確商業計劃。沒有清晰的商業模式、盈利預期與市場定位,對產品或服務的規劃模糊,缺乏可行的運營方案,缺乏足夠佐證資料支撐的市場調研數據,未來發展方向難以判斷的。

  (二)存在違法違規記錄。創業個人、團隊成員中有犯罪記錄或曾涉及商業欺詐、知識產權侵權、稅務違法等行為,違背市場秩序與法律規範,創業個人、團隊成員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以及被列入科研誠信異常名錄或“黑名單”的。

  (三)核心成員不穩定。核心成員頻繁變動,缺乏穩定的團隊架構,在正式入駐前就表現出人員頻繁更替、職責混亂不清,無法保證項目持續推進的。

  (四)申請項目不符合梅州產業政策、產業發展規劃、環保、消防及安全生產等要求。

  (五)商業道德存疑。在以前生產經營、合作中有惡意競爭、拖欠款項、泄露商業機密等不良商業道德行為,經證實或有確切證據證明的。

  第九條 對初審通過的“免費創業”空間申請對象名單在“梅州人才驛站”公眾號公示3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公示無異議的,申請對象憑電話或短信通知直接到“免費創業”空間所在地辦理相關入駐手續,並與“免費創業”空間場所運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運營管理機構)簽訂入駐協議。

  第十條 每個申請對象原則上隻能享受1次“免費創業”空間使用資格。

  申請對象因故不能入駐“免費創業”空間場所的,應當提前3天告知運營管理機構。逾期未入駐的,視為放棄“免費創業”空間使用資格。


第三章  管理機製

  第十一條 對來梅創業的個人,給予25平方米以上的“免費創業”空間(免場地費,下同),免費使用時間最長為1年(期滿後經過評估達到本細則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可按照市場價的50%優先租賃使用3年)。

  第十二條 對來梅創業的團隊,團隊人數2-5人的,給予50-200平方米的“免費創業”空間,免費使用時間最長為4年(期滿後經過評估達到本細則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可按照市場價的50%優先租賃使用3年);團隊人數5人以上的,給予125-500平方米的“免費創業”空間,免費使用時間最長為4年(期滿後經過評估達到本細則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可按照市場價的50%優先租賃使用3年)。

  第十三條 對來梅創業的初創企業(指注冊成立不足一年的企業),若以個人身份申請則按個人入駐管理;若以團隊身份申請則按團隊入駐管理。

  第十四條 創業個人和團隊入駐後,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各項管理製度,按規定繳納水、電、燃氣、電信等費用,保持場地整潔衛生,愛護公共設施設備。

  第十五條 “免費創業”空間管理部門定期組織對創業個人和團隊進行評估,評估內容包括項目進展、經營業績、團隊建設等方麵。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梅州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免費創業”空間的公共服務,為創業個人和團隊提供創業指導、政策扶持和信息谘詢等綜合性服務,建立健全創業服務機製和服務體係。


第四章  退出機製

  第十七條 入駐一年內,創業團隊當年須實現營業收入不低於30萬元,創業個人當年須實現營業收入不低於10萬元;創業團隊入駐兩年以上的,第二年須實現營業收入不低於60萬元,第三年須實現營業收入不低於150萬元,第四年須實現營業收入不低於300萬元。

  第十八條 創業個人和團隊在入駐期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運營管理機構終止入駐協議,退出“免費創業”空間: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創業空間管理製度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擅自改變創業場所用途的;

  (三)項目停滯或經營不善,無法繼續開展業務的;

  (四)不按規定報送項目實施進度、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五)其他違反入駐協議約定的情形。

  第十九條 創業個人和團隊退出免費創業場所時,由運營管理機構對創業場所及其設施設備進行查驗。違反約定使用或者非正常使用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在“免費梅州”五大行動中已享受“免費生產”“免費辦公”政策的企業,不再享受所在地“免費創業”空間政策。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細則內容與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政策不一致的,以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政策為準。在實施過程中,如遇上級政策調整按上級政策執行。


文件解讀:《梅州市“免費創業”空間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