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梅州市住房公積金支持自然災害危險區域建房戶避險搬遷安置政策措施的通知
梅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
梅州市住房公積金支持自然災害危險
區域建房戶避險搬遷安置政策
措施的通知
各繳存單位、繳存職工:
《梅州市住房公積金支持自然災害危險區域建房戶避險搬遷安置政策措施》已經梅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全體委員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反映。
梅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5年4月11日
梅州市住房公積金支持自然災害危險區域
建房戶避險搬遷安置政策措施
為認真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關於加強防災減災的決策部署,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市委、市政府有關工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製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 支持提取住房公積金購買集中安置房等自住住房
自然災害危險區域建房戶避險搬遷(下稱“避險搬遷”)的繳存職工及配偶購買集中安置房等自住住房需個人支付部分,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同時,本人及配偶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用於雙方父母購買集中安置房等自住住房需個人支付部分。
二、 支持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集中安置房等自住住房
避險搬遷的繳存職工及配偶購買集中安置房等自住住房,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且不受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超過繳存職工(含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儲存餘額的20倍限製。
三、 支持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避險搬遷的繳存職工自有住房暫不具備居住條件,租賃住房可按需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
四、 鼓勵避險搬遷群眾開戶繳存
鼓勵符合避險搬遷條件的群眾以靈活就業人員開戶繳
存住房公積金,享受單位繳存職工同等待遇。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