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者服務專區
當前位置:首頁 > 長者助手關愛版 > 法規公文

關於印發《梅州市經營性公墓年度檢查實施辦法》的通知

來源:梅州市民政局 梅州市自然資源局 梅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時間:2024-06-04 14:35:20

關於印發《梅州市經營性公墓年度檢查

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民政局、自然資源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梅縣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現將新修訂的《梅州市經營性公墓年度檢查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梅州市民政局   梅州市自然資源局    梅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5月9日



梅州市經營性公墓年度檢查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經營性公墓管理,規範經營性公墓建設和經營行為,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廣東省行政檢查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性公墓,是指有償提供安葬(安放)骨灰或者符合條件的遺體服務的公共設施。

  第三條 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性公墓實施年度檢查適用本辦法。

  正在經營的經營性公墓自獲得批準經營次年起接受年度檢查。獲得批準建設(暫不具備經營條件)的經營性公墓參照年度檢查程序,每年按時向縣級民政部門提交建設情況,由縣級民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後,另行報送市民政部門。

  第四條 縣級民政、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定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經營性公墓建設經營行為的日常監督管理,並聯合開展經營性公墓年度檢查。

  第五條 經營性公墓年度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建設和經營審批方麵;

  (二)總平麵規劃與配套設施方麵;

  (三)內部管理與隊伍建設方麵;

  (四)經營服務情況方麵;

  (五)移風易俗方麵。

   第六條 經營性公墓年度檢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經營性公墓建設經營單位於每年4月15日前依照年度檢查內容,完成經營性公墓自查工作,填寫《梅州市經營性公墓年檢申報表》(一式兩份),連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報縣級民政部門。

  (二)縣級民政部門對年檢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會同同級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經營性公墓進行聯合檢查,並進行評分。根據實地檢查及評分情況,縣級民政、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經營性公墓年檢提出意見,於每年4月30日前報市級民政部門。對年度檢查中發現的需要依法處罰的違法行為,處罰權在縣、鎮級的,由縣、鎮級進行處罰並將處罰結果報送上級;處罰權在市級的,應向上級提出處罰的書麵建議。

  (三)市級民政部門會同同級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機製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經營性公墓進行年度抽檢,抽檢比例不少於全市經營性公墓總數的50%(不含納入必檢範圍的經營性公墓)。根據實地檢查及評分情況,對經營性公墓年檢提出意見,並根據申報材料、縣級檢查意見以及平時掌握和群眾舉報投訴情況,作出全市經營性公墓年度檢查結論。

  上一年度年檢不合格、被多次舉報投訴、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經營性公墓,納入必檢範圍。

  第七條 參加年度檢查的經營性公墓應當提交上年度財務決算報表複印件、開戶銀行出具的公墓維護管理費專用賬戶資金狀況資料和墓穴(位)、骨灰存放格位使用合同書複印件等相關材料。

  第八條 經營性公墓年度檢查結論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經營性公墓,確定為年度檢查優良:

  (一)依據《梅州市經營性公墓年檢評分標準》,年檢分值達到85分以上且無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二)建設、經營審批手續齊全;

  (三)墓位節地化,墓碑小型化、藝術化,積極實行樹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寄存等節地葬法,推廣使用臥碑;

  (四)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中低價位墓穴(位)或骨灰存放格位出租(售);

  (五)大力倡導文明綠色祭掃方式,積極為群眾提供網絡祭掃、鮮花祭掃、天堂信箱、集體公祭等低碳環保的祭掃服務。

  第十條  依據《梅州市經營性公墓年檢評分標準》,年檢分值達到60分且低於85分,以及無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經營性公墓,確定為年度檢查合格。

   第十一條  經營性公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確定為年度檢查不合格:

  (一)依據《梅州市經營性公墓年檢評分標準》,年檢分值低於60分和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

  (二)違反規定接納應當火葬的遺體進行土葬的(含不執行華僑、港澳台同胞遺體、骸骨、骨灰入粵安葬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安葬的);

  (三)祭掃活動中發生人身傷亡等安全事故的;

  (四)未按規定提取公墓維護管理費的;

  (五)未按規定出租(售)墓穴(位)、骨灰存放格位或者有其它炒買炒賣行為的;

  (六)修建超麵積墓穴(位)、修建家族墓的;

  (七)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經營性公墓名稱和經營主體的;

  (八)未經批準擅自擴大經營性公墓建設麵積或有其他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的;

  (九)拒不接受檢查或年檢中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的;

  (十)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十二條  市民政局將經營性公墓年度檢查結論在全市範圍內通報,並在本單位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條 對在經營性公墓年度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由相關單位按照管理權限依法處理。對建設、出售(租)超規定麵積墓穴(位)的,由轄區民政部門依法處理。對超過批準的經營性公墓用地麵積占用土地的,由自然資源部門等有關單位依法處理。對違反價格管理規定或未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出售(租)墓穴(位)或骨灰存放格位的,或發布違法廣告,傳銷墓穴(位)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轄區市場監督管理執法主體依法處理。

  在經營性公墓年度檢查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屬於其他單位管轄的,相關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執法主體。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對在經營性公墓年度檢查中通過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蒙混過關的,由有關單位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獲得批準建設(暫不具備經營條件)的經營性公墓違反有關規定,屬於民政部門職責的,由民政部門依法予以糾正,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屬於其他行政管理單位職責的,由相關單位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各行政執法主體對經營性公墓進行檢查應當平等對待,充分保障經營性公墓建設經營單位的合法、正當權益,不得妨礙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文件解讀:《梅州市經營性公墓年度檢查實施辦法》解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