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保護梅州梅縣機場航空安全的通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保護梅州
梅縣機場航空安全的通告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為保護梅州梅縣機場航空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運輸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梅州梅縣機場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梅州梅縣機場淨空保護區域是指以機場跑道兩端向外各延伸15公裏、以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向外各延伸6公裏的區域。
二、禁止在梅州梅縣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而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二)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三)修建不符合機場淨空要求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四)設置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的燈光、標誌或物體;
(五)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六)飼養、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動物,放飛無人駕駛自由氣球、係留氣球、孔明燈、風箏、航空模型、無人機、飛艇、熱氣球、滑翔機、動力傘和其他升空物體;
(七)修建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八)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或者燃放煙花、焰火等物品;
(九)在民用機場圍界外5米範圍內,搭建建築物、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民用機場運營安全的活動;
(十)其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活動。
在梅州梅縣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外從事上述活動的,不得影響機場淨空保護。
三、在機場障礙物限製麵範圍以外、距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公裏,跑道端外20公裏的區域內,高出原地麵30米且高出機場標高150米的物體應當認為是障礙物,除非經專門的航行研究表明它們不會對航空器的運行構成危害。
四、在梅州梅縣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違法修建、種植或者設置影響飛行安全的建(構)築物、樹木、燈光和其他障礙物體,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清除,其損失由修建、種植或者設置該障礙物體的主體自行承擔。
五、在梅州梅縣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設置22萬伏以上(含22萬伏)的高壓輸電塔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設置障礙燈或者標誌,保持其正常狀態,並向民用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和機場管理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六、在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設置、使用非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在征求民用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意見後,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批。
七、機場內禁止攀(鑽)越、損毀機場防護圍欄及其他安全防護設施的行為。
八、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定期核查機場的淨空環境和電磁環境狀況,發現妨礙機場航空安全的,應及時排除或者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九、違反本通告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保護梅縣機場航空安全的通告》(梅市府〔2012〕58號)同時廢止。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