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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bo88 關於印發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本網 時間:2021-07-04 09:17:16

yabo88 關於印發

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

實驗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反映。

   

   

   

yabo88

2021年7月4日



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

實驗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客家文化(梅州)生態整體性保護,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彰顯客家文化特色,堅定文化自信,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是經文化和旅遊部(原文化部)批準設立的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是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對曆史文化積澱豐厚、存續狀態良好、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特色的文化生態進行整體性保護的特定區域。涵蓋本市行政區域全境,劃定梅江區、梅縣區、興寧市和大埔縣為重點保護區域,蕉嶺縣、平遠縣、五華縣、豐順縣為一般保護區域。

  第三條  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充分尊重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貫徹新發展理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客家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五條  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堅持保護優先、整體保護、見人見物見生活的理念,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也保護孕育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人文環境和自然環境,實現“遺產豐富、氛圍濃厚、特色鮮明、民眾受益”的目標。

  第六條  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管理堅持以人為本、整體保護,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立足傳承、創新發展的原則。

   

第二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領導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工作,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的認定,保護單位具體承擔該項目的保護與傳承工作。保護單位可以采取文字、圖片、錄音、錄像以及其它新型媒介方式,全麵記錄該項目的表現形式、技藝和知識等,建立檔案和數據庫。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製度,定期評選代表性傳承人,指導、支持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第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測評和保護績效評估,製定落實分類保護政策措施。

  第十一條  對於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采取記錄建檔、保存實物、修繕場所、培養學員等方式,實施搶救性保護。

  第十二條  對於能夠借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轉化為文化產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在保持其傳統生產方式、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的基礎上,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實行生產性保護。

  第十三條  對於資源豐富、特色鮮明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鼓勵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在秉承傳統的前提下,運用創意設計和技藝革新,與產業發展相結合,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進行研究創新,增強該項目的傳承活力。

  第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狀況,有計劃地對代表性傳承人群進行培訓,提高傳承人群的傳承能力,增強傳承後勁。

  第十五條  根據傳習需要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習所或傳習點。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承場所,展示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展客家文化展示和傳承活動。

  第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獎懲機製。對做出突出貢獻的保護單位或代表性傳承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履職不力的按規定取消其資格。

  第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區域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粵港澳大灣區、客屬地區等的交流與合作,以各種形式傳承客家優秀傳統文化,擴大客家文化全球影響力。

   

第三章  客家文化生態環境保護

   

  第十八條  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管理機構(下稱“建設管理機構”)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文化遺產與人文和自然環境之間的關聯性,依照確定的保護區域範圍、重點區域和重要場所保護清單,製定落實保護辦法和行動計劃。

  第十九條  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尊重當地居民的意願,保護當地居民權益,建立嚴格的管理製度,保持重點區域和重要場所的曆史風貌。

  本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以及其他建設項目涉及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的,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曆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曆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護完整的特定街區、古鎮、村落,當地文化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總體規劃製定專項保護規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行區域整體保護。

  第二十條  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支持整合文化、教育等多方資源,推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當地國民教育體係,編寫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普及輔導讀本,在區域內的中小學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鄉土課程,開展客家優秀傳統文化教育活動。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設置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和課程,或者建立教學、研究基地,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科學研究,培養專業人才。

  第二十一條  建設管理機構應當依托各類文化單位、研究機構、高等院校,組織或委托開展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文化生態整體性保護理論和實踐研究,編輯出版客家文化成果專著。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文化生態保護區內特色文化進行挖掘、整理、研究和著述。做好縣誌、鄉誌、村誌等地方史誌編纂工作,鞏固文化生態保護區文化探源成果。

  第二十二條  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推進文化和旅遊深度融合發展,依托區域內各類文化生態資源,鼓勵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進景區,廣泛開展傳統村落文化觀光遊、客家傳統民俗體驗遊、客家菜美食文化休閑遊、非物質文化遺產研學遊等多種形式的非遺+旅遊活動。

  第二十三條  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培育創建具有示範性、影響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小鎮和社區(村落),鼓勵支持研製和開發具有實用性、創新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旅遊產品,促進客家優秀傳統文化通過旅遊產品的載體融入現代生活。

  第二十四條  建設管理機構應當重視客家特色文化藝術的挖掘、創作和推廣,扶持文化產品開發和文化品牌創建。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工信、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應當弘揚工匠精神,集聚優勢資源,打造有影響力的傳統工藝品牌,推動客家傳統工藝振興。

  第二十五條  鼓勵成立陶瓷、木雕、客家菜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行業協會,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品牌建設。建立文化生態保護誌願者隊伍,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文化生態保護工作。

  第二十六條  客家文化宣傳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把客家文化納入幹部學習、培訓必修課程。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利用中國客家非遺大會、世界客商大會、客家文博會等節會活動集中宣傳客家文化,增強公眾文化遺產保護意識。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展示館、傳習所(傳習點)、博物館、文化館、文化集聚街區、公園等公共場所,開展文化展示和傳承活動。

  第二十七條  支持市語言文字管理部門開展客家話水平測試工作。

  廣播電視台等媒體應當開展客家話新聞播報、製作客家話專題節目。鼓勵市民學習客家話,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應當逐步推廣普通話和客家話雙語廣播。

  第二十八條  建設管理機構應當通過定期舉辦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技藝大展、客家民俗文化節等有影響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展演活動,利用文化和自然遺產日等重要節點,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傳播活動。

  第二十九條  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培育和優化文化生態,利用春節、元宵、清明、端午、中秋等傳統節日,鼓勵和支持當地民眾按照當地習俗依法依規舉辦傳統文化活動,維護客家傳統節慶的存續環境,形成健康文明的文化習俗。

  第三十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地名文化、僑批文化等保護工作。

  地名主管部門在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以及地名標誌的設置中,應當注重對客家文化的傳承與保護。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文化生態保護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相關的生態保護、環境治理、國土空間、旅遊發展、文化產業、文物保護、公共文化服務等專門性規劃、自然保護區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三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多方麵籌措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資金,主要來源包括:

  (一)中央、省的專項資金;

  (二)本級公共財政經常性支出預算;

  (三)社會資金;

  (四)其他資金。

  第三十三條  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文化生態保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

  第三十四條  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對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成效開展自評,將年度重點工作清單和自評報告廣泛征求區域內民眾的意見,並報送文化和旅遊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就客家文化的保護、傳承、傳播向建設管理機構提出建議和意見,建設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及時處理。

  第三十六條  對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成績突出的縣(市、區),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報表揚,並給予重點支持。因保護不力使文化生態遭到破壞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嚴肅處理。

  第三十七條  建設管理機構與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實驗區建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管理辦法》解讀

附件: